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2013年9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國務院同意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的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國辦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建立寧夏內陸開放型
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3〕89號

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於建立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發改西部〔2013〕1552號)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的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屬檔案: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

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一)在國務院領導下,統籌協調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工作,研究和協調規劃實施過程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問題,特別是對外開放的重大政策;

(二)協調解決在政策實施、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需要中央政府予以支持的事項;

(三)加強有關地方和部門在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中的信息溝通和協作配合,對《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四)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旅遊局、宗教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能源局、外專局、鐵路局、民航局、中醫藥局、扶貧辦、開發銀行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發展改革委,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會議內容,邀請其他有關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參加相關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研究解決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認真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工作進展情況。

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
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 集 人:徐紹史 發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杜 鷹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員:袁家軍 寧夏回族自治區副主席

翟 雋 外交部副部長

魯 昕 教育部副部長

王偉中 科技部副部長

蘇 波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羅黎明 國家民委副主任

黃 明 公安部副部長

宮蒲光 民政部副部長

楊志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王世元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周 建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仇保興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翁孟勇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矯 勇 水利部副部長

余欣榮 農業部副部長

王 超 商務部副部長

丁 偉 文化部副部長

陳嘯宏 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潘功勝 人民銀行副行長

黃丹華 國資委副主任

孫毅彪 海關總署副署長

解學智 稅務總局副局長

甘 霖 工商總局副局長

孫大偉 質檢總局副局長

劉佩智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

張建龍 林業局副局長

賀 化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吳文學 旅遊局黨組成員、規劃財務司司長

張樂斌 宗教局副局長

閻慶民 銀監會副主席

張育軍 證監會主席助理

李克穆 保監會副主席

劉 琦 能源局副局長

陸 明 外專局副局長

鄭 健 鐵路局黨組成員

周來振 民航局副局長

吳 剛 中醫藥局副局長

王國良 扶貧辦副主任

袁 力 開發銀行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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