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農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農業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交給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將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交給省級飼料管理部門。
(四)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五)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鄉鎮企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法律法規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制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參與制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制訂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準並按規定發布。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律法規草案,簽署政府間協定、協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國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承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涉外漁事糾紛,維護國家海洋和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負責遠洋漁業管理。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農業貿易談判和農業貿易規則制訂,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農業對外援助政策和規劃制定,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組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和協定的執行。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農業部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對台灣農業事務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承辦涉及與台灣地區有關的農業事務;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和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有關工作;牽頭協調部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
(二)人事勞動司。
承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的工作;承擔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部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相關事務;承辦駐外機構人員選派的有關工作。
(三)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組織擬訂農業產業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承辦農業農村經濟法律法規草案及部門規章的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行政複議,組織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四)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五)市場與經濟信息司。
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全國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六)發展計畫司(全國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建議,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研究提出國家年度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及關稅政策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引導農業結構調整;承擔農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相關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
(七)財務司。
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承擔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的工作;指導、監督部系統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
(八)國際合作司。
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承擔農業貿易談判、農業貿易規則制定和產業損害調查的相關工作;承擔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農業對外援助的有關事宜;承辦協調管理我國與有關國際農業組織或機構的合作與交流事務;組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和協定的執行工作。
(九)科技教育司(外來物種管理辦公室)。
承辦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工作;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工作。
(十)種植業管理司(植物保護辦公室)。
擬訂種植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承擔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辦國內和進出境植物檢疫的有關事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
(十一)農業機械化管理司。
擬訂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生產機械裝備的技術要求和發展要求,引導農民使用新型農機產品;擬訂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承擔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的工作;承擔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和試驗鑑定等有關工作;依法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十二)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擬訂畜牧業、飼料業發展和草原保護建設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規模飼養;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飼料資源和草原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牧草種子、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登記與進出口審核工作;負責飼料和草原監督管理,指導草原鼠蟲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十三)獸醫局(重大動物疫情防控辦公室)。
承擔動物防疫、檢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內動物防疫、檢疫;承擔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管理的工作;承擔獸藥審批的審核工作;承辦擬訂獸藥及獸藥殘留國家標準並組織實施的工作;承辦獸用生物製品安全管理工作;承辦國內和進出境動物檢疫的有關事宜;承辦涉及國際獸醫事務。
(十四)農墾局。
擬訂墾區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經濟體制改革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墾區完成國家交給的政治、經濟任務;協調墾區的對外關係;監管直屬墾區國有資產和財務工作;提出墾區基本建設立項計畫;擬訂熱帶、亞熱帶地區作物發展規劃,指導其農業資源的開發利用。
(十五)鄉鎮企業局(農產品加工局)。
擬訂鄉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企業體制改革;引導鄉鎮企業布局和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指導鄉鎮企業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鄉鎮企業統計工作;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
(十六)漁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
擬訂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辦重大涉外漁事糾紛處理工作;承擔維護國家海洋和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的工作;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監督執行國際漁業條約,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承擔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的工作;承擔擬訂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的工作;承擔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工作;承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農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627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3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103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75名(含國家首席獸醫師、總經濟師、總農藝師、總畜牧師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4名)。
五、其他事項
(一)農業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方面的職責分工。農業部會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起草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草案;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確定和調整禁止入境動植物名錄並聯合發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會同農業部制定並發布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國際合作方面,農業部負責簽署動植物檢疫的政府間協定、協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簽署與實施政府間動植物檢疫協定、協定有關的協定和議定書,以及動植物檢疫部門間的協定等。兩部門要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工作。
(二)農業部履行的在黃渤海區、東海區、南海區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職責,分別由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渤海區漁政局)、農業部東海區漁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區漁政局)、農業部南海區漁政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海區漁政局)承擔。
(三)農業部履行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由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承擔。
(四)農業部履行的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與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農民負擔調查等職責,由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承擔。
(五)農業部履行的草原保護與草原防火的有關職責,由農業部草原監理中心承擔。
(六)農業部履行的漁政管理具體行政執法及隊伍建設職責,由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中國漁政指揮中心)承擔。
(七)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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