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一級自營商是國債市場上中介機構中層次較高、責任重大、地位舉足輕重的組織。國債一級自營商是國債市場上穩定的中堅組織,為了明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權利與義務,各國都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稱之為“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建立健全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明確其權責,是世界各國通行的作法,是國債市場走向規範化和現代化的標誌。
國債一級自營商享有下列權利:
一是可以直接向財政部報價投標承銷每一次發行的國債,並享有每期國債承購包銷契約規定的有關權利;二是優先取得同中央銀行進行以國債交易為手段的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資格,協助中央銀行實施一定的貨幣政策;
三是自動取得同中央銀行進行國債回購交易、國債抵押再貸款和國債再貼現以及從事國債基金、優先申請成為國債期貨經紀商等的資格,調劑頭寸餘缺,融通資金,拓展業務。(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國債一級自營商應承擔下列義務:
必須參加每期由財政部組織的國債發行活動;
參加的每期國債發行,都有最低承銷量(如我國)最高承銷量( 如美國)的規定;
承銷國債後,負有積極開展分銷與零售的義務,保證能夠讓投資者方便地購買到國債,滿足投資需要;
在二級市場上有承擔做市商的義務, 即必須對每種流通的國債券進行報價、並不得拒絕交易對方在所報價位上的任何交易,每家一級自營商每年在國債二級市場的交易量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並有定期向財政部和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國債承銷、分銷、零售和二級市場上國債交易業務的報表、資料等的義務,接受主管部門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國債一級自營商的申請條件:
(1)具備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
(2)有能力且資源履行國債一級自營商的各項義務。
(3)在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經營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在前二年中無違法和違章經營的記錄,具有良好的信譽。
(4)在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之前,有參與國債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業務一年以上的良好經營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