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固始縣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居民
私房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城關鎮、城郊鄉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固始縣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居民私房建設規劃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居民私房建設規劃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固始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居民私房建設的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河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固始縣中心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私房建設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指縣人民政府在城市總體規劃中所劃定的規劃建設區。
本辦法所稱私房是指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獨立擁有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的居(村)民個人(家庭)投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供其本人或供其家庭居住的低層建築,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現有住房的圍牆、大門、樓梯等附屬構築物或設施。
第三條縣規劃管理局是城市規劃區內私房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私房規劃管理工作。
私房規劃管理實行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私房建設實行“嚴格控制、分類管理”的原則,按照私房建設工程所在地點與城市規劃實施的關聯程度,將中心城區分為兩類區域。
(一)一類控制區:指城市現狀建成區(老城區)。
(二)二類控制區:指一類控制區以外,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在一類控制區範圍內,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房、可以按原址原規划進行維修或翻建外,禁止建設私房:
(一)位於城市舊城區成片開發改造控制範圍內的;
(二)位於已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儲備計畫覆蓋範圍內、以及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尤其是近期建設用地範圍內的;
(三)位於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河道規劃藍線控制範圍內的;
(四)位於城市廣場、城市主要出入口等城市重要地段;位於文物單位保護和風景名勝區所劃定的保護範圍、城市綠化用地、河流保護用地、公路、鐵路、車站、碼頭以及有關市政公用設施規劃控制範圍內的;
(五)其他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範圍內的。
第六條在一類控制區範圍內,對於以上禁止私房建設地區以外的地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種類規劃,凡規劃期內沒有改造規劃的,考慮部分居住確實困難的民眾(人均建築面積20平方米以下)改善居住生活條件的迫切要求,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審批:
(一)不得新批宅基地、擴大宅基地進行建房;
(二)建築面積按常住人口人均35平方米控制;
(三)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得破壞市容市貌、阻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城市綠地、公共空間、鄰里通道、市政管線埋設和文保單位保護範圍,並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四)新建私房的建築間距按《固始縣建築間距和建築退讓技術規定》執行。
(五)新建私房層高不得超過3.3米,室內標高與室外標高高差一般不得大於0.45米,室外地坪一般應與城市道路和街區道路相協調,遠離道路和無道路標高依據時,應與周圍鄰居標高相平衡,不得影響排水。
第七條在二類控制區範圍內的地區(農村),必須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由縣規劃管理局統一行使規劃管理權。按照固政辦[2006]40號《關於加強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見》,“統一規劃、集中建設、有序改造”的原則,二類控制區的辦事處、居(村)委會都要規劃居民(農民)新村,引導居民(農民)進入統一規劃的都市新村或居民(農民)新村集中建房,建設標準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規定的各項規劃技術指標執行。
居民(農民)在原宅基地範圍內擴建、改建、翻建時,按照第六條執行有關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居民(農民)確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建新房的,必須嚴格控制並符合固政辦[2006]40號《關於加強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見》的要求。
第八條私房原址維修、翻建、改建、擴建遇下列情況之一的,建房戶應主動與毗鄰房屋產權單位或個人協商同意,並簽定建房協定:
(一)不能全部滿足有關技術指標、但是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四鄰均同意建設的;
(二)需增設門、窗和踏步等設施的且對四鄰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響的。
建房戶應與毗鄰房屋產權單位或個人所簽定的建房協定書,經雙方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附毗鄰房屋產權單位或個人的聯繫方式和身份證,由居委會(社區、村委會)蓋章見證或經公證機關公證後提交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私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能作為領取房屋產權證證明外,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房者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後方可開工建設。工程竣工後,經規劃管理部門竣工驗收。建房者憑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審批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第十條對需要新徵用地(自身土地權屬範圍以外)的私房建設,需要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用地規劃許可證程式:
(一)居民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圖件:
1、申請表;
2、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3、選址位置圖(1/500~1/2000);
4、家庭常住人口證明;
5、戶主身份證件;
6、居委員會(社區、村委會)、街道辦事處意見和四鄰意見
(二)規劃部門審核上述圖件,對符合要求的,核發私房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答覆。
(三)居民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到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取得土地批准檔案後,方可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式:
(一)居民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圖件;
1、申請表;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3、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4、原有房屋產權證明;
5、家庭常住人口證明;
6、戶主身份證件;
7、房屋位置示意圖;
8、房屋施工圖;
9、居委員會(社區、村委會)、街道辦事處意見和四鄰意見(並提交四鄰的聯繫方式和身份證複印件)。
(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上述圖件,對許可的項目,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對不符合要求的,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三條工程基礎動工前,應當申請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現場驗線,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基礎施工完畢後,應當申請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復驗,復驗合格後,方可進行基礎上部施工。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後,居民應當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規劃驗收,驗收合格後,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換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私有住房施工期間,如對公共設施、文物古蹟、市政管線和相鄰房屋安全等產生影響的,建房者應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縣規劃管理局;否則所造成損失或其他後果的,由建房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在縣規劃區內進行私房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縣規劃管理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應持行政執法證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划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和個人都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礙。
第二十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賄賂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毆打、謾罵、阻撓規劃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縣以前相關行政性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