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河長體系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意見》明確,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

基本信息

組織形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鄉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

縣級及以上河長設定相應的河長制辦公室,具體組成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

主要任務

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嚴格水功能區管理監督,根據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河流水域納污容量和限制排污總量,落實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

考核問責

強化考核問責。根據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將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

社會監督

加強社會監督。建立河湖管理保護信息發布平台,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河長名單。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湖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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