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會市國土資源局

四會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四會市委四會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會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委發〔2010〕9號)檔案精神,設立四會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四會市委四會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會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委發〔2010〕9號)檔案精神,設立四會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上級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下列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1、市級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的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2、建設用地信息發布。

3、測繪成果的匯交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肇慶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本市有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實施行政處罰。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測繪工作規劃;參與報肇慶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鎮(街道)土地和礦產資源利用總體規劃。

(三)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管理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實施農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等政策並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占補平衡。

(五)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負責建設用地更改用途管理工作;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城區和指導鎮(街道)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負責土地估價機構資質的初審和管理工作;承擔報省、肇慶市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六)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協助做好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收取和管理礦山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

(八)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承擔轄區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主要測繪項目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依法對測繪行業實施管理,審核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全市範圍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落實土地使用、礦產資源開發的動態執法監察,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用地、非法轉讓土地、非法采(探)礦行為;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文電處理、會務組織、機要、檔案以及重要文稿的起草以及審核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綜合調研、黨務、工會、共青團、宣傳、安全保衛、雙擁、武裝、保密、接待和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規政策的宣傳;統籌協調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指導本系統國土資源檔案管理工作。

(二)人事股(與監察室合署)。

負責局機關和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工資管理、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轄區內國土資源所的勞動工資、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計畫生育、教育培訓、人事檔案管理、出訪、職稱申報評聘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開展上述工作;負責檢查對本系統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情況實施監督,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研究制定本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措施和辦法;負責對局黨組任免的幹部實施監督檢查。

(三)財務股。

組織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財政撥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有關工作;負責國家和省、肇慶市規定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它收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的徵收管理工作。

(四)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編制全市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和審核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省、肇慶市和市人民政府審查或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實施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和可行性研究論證,負責對建設項目實行用地預審;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措施工作;負責耕地占補平衡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耕地保護政策並抓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方面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農林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的項目用地審核;負責編制和審核農用地轉用、耕地補充方案,負責新開墾耕地的驗收管理;指導和負責土地用途管制;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股。

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招拍掛交易的審核和監督管理,規範地產市場及其交易行為;負責建設用地用途管理;負責編制和審核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建設用地計畫,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和可行性論證,協商征地和組織簽訂征地協定;負責法律規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和閒置土地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擬訂地價政策,指導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工作;負責土地評估機構的管理和評估資質的初審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的報批工作;審核、發布建設用地信息。

(六)地籍管理股。

負責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動態監測、土地權屬調查、變更調查;負責土地登記、發證工作,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變更和抵押登記,對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依法進行採礦權的登記、授予、變更、轉讓、註銷管理工作;調處採礦權的爭議和糾紛;負責對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統計年報工作;負責市發證礦山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八)地質勘查與環境股。

監督管理轄區內地質勘查行為;組織地質礦產、地質遺蹟和地質災害調查,負責調處礦產資源勘查爭議和糾紛;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指導地質災害、地質遺蹟、礦山生態環境、地下水等地質環境的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工作;監督檢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備案;負責組織轄區內地質遺蹟保護區的上報和管理工作。

(九)測繪管理股。

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審核測繪單位資質、處理測繪糾紛;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管理全市測量控制系統和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負責維護和管理本市轄區的測量標誌;協助民政部門勘定行政區域界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規劃;組織並實施地籍測繪及其他測繪項目;監督管理基礎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查公開出版和展示的地圖。

(十)執法監察股(掛四會市人民政府調處土地糾紛辦公室和四會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隊牌子)。

負責市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負責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聽證;承擔國土資源行政複議案件的審查,組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管理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非農建設用地控制和農田保護的實施;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土地及礦業權交易和測繪、地圖市場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負責全市範圍內的土地使用、礦產資源開發和測繪管理的動態巡查監察,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用地、非法轉讓土地、非法采(探)礦行為;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案件。

派出機構

1、四會市國土資源局城區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股級,負責城中街道、貞山街道的土地徵用、轉讓、確權、登記發證的初審工作和對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採進行動態巡查等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

2、四會市國土資源局東城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股級,負責東城街道的土地徵用、轉讓、確權、登記發證的初審工作和對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採進行動態巡查等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

3、四會市國土資源局大沙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股級,負責大沙鎮的土地徵用、轉讓、確權、登記發證的初審工作和對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採進行動態巡查等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

4、四會市國土資源局逕口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股級,負責逕口鎮的土地徵用、轉讓、確權、登記發證的初審工作和對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採進行動態巡查等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

5、四會市國土資源局石狗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股級,負責石狗鎮的土地徵用、轉讓、確權、登記發證的初審工作和對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採進行動態巡查等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

6、四會市國土資源局江谷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股級,負責江谷鎮的土地徵用、轉讓、確權、登記發證的初審工作和對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採進行動態巡查等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

7、四會市國土資源局下茆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股級,負責下茆鎮的土地徵用、轉讓、確權、登記發證的初審工作和對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採進行動態巡查等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

8、四會市國土資源局地豆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股級,負責地豆鎮、羅源鎮、威整鎮的土地徵用、轉讓、確權、登記發證的初審工作和對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採進行動態巡查等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

9、四會市國土資源局龍甫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股級,負責龍甫鎮的土地徵用、轉讓、確權、登記發證的初審工作和對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採進行動態巡查等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

10、四會市國土資源局黃田國土資源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股級,負責黃田鎮的土地徵用、轉讓、確權、登記發證的初審工作和對土地利用、礦產資源開採進行動態巡查等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

其他事項

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在河道範圍內申請開採砂、石等礦產資源,經水務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航道部門、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批後,由水務部門發給采砂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開採礦泉水、地熱水,先由水務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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