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
為貫徹落實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省勞動保障廳《貫徹落實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勞社醫字[2003]35號)精神,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凡四平市區內的具有勞動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都可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制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本規定適用於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著、外來打工人員(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外來人員務工許可證)、失業人員和所在單位完全沒有繳費能力暫不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具有勞動能力,經檢查無尿毒症、白血病、腫瘤、腎移植等重大疾病,無精神障礙,非身體殘疾的人員也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靈活就業人員實行住院統籌,不建個人帳戶,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4.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每年12月25日前繳納下年度的醫療保險費。所繳費用要單獨列賬、單獨管理、專款專用。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實際累計繳費年限男不得低於30年、女不得低於25年。不足實際累計繳費年限的,需以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足,自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住院統籌基金補償待遇。
四、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連續繳費9個月以後,按四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償標準享受醫保待遇。
五、參保人員必須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全年費用一次繳納,不得中斷繳費。超過規定繳費時限的,從繳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首次超過規定繳費時間3個月(含3個月)的,須出據相關證明,在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後,方可視為連續參保。再次超過規定繳費時間3個月(含3個月)的,視為自動退出醫療保險,如重新參保,按新參保人員對待。
六、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由本人向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申請,辦理參保手續和繳費。勞動保障、人事、工商、稅務及其他檔案代管部門或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可以為本單位所管理的人員集體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費用。在辦理參保手續時,參保人員需持本人身份證、社區證明、3張一寸免冠照片等資料。
七、本規定下發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可在3個月內申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接續醫療保險關係,原個人帳戶金額可繼續使用,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申請參保時要補繳解除勞動關係後斷保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用,斷保期間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繳足醫療保險費用後,第二個月起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待遇。對在3個月內辦理續保手續的人員,不向其收取滯納金。在3個月內不辦理續保手續的人員,如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將按新參保人員對待。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的靈活就業人員,到未參保單位就業的,可按照本辦法繼續繳費,並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待遇;到已參保單位就業的,由接收單位為其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變更手續,與接收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因單位暫沒能力參保而以個人名義參保的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單位具備繳費能力並參保後,其原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可轉入現單位,轉入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到參加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參保單位工作,由接收單位為其辦理續保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享受相應的待遇。
八、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的同時,按《四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四平市市直單位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補助辦法>的通知》(四政辦發[2001]42號)規定,必須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大額醫療保險費用與醫療保險住院統籌費用同時繳納,享受大額醫療費用救助待遇。
九、本規定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