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2008年8月22日四川省科學技術廳辦公室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及其附屬檔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出台了《四川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從而使四川省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了更詳細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扶持和鼓勵本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及其附屬檔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下簡稱《重點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重點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組成四川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小組 (以下稱“認定管理小組”)。 “認定管理小組”根據《認定辦法》、《重點領域》、《工作指引》和本辦法全面負責四川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四川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認定和複審工作。
(四)其他需“認定管理小組”確定的重大事宜。
第六條 四川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廳,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和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相關人員組成,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一)負責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的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複審)的組織管理等日常工作;組織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初審;
(二)根據《工作指引》所規定的專家的條件和要求,負責四川省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網路評審;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四川站的管理;
(四)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有關舉報,並做出相應處理;
(五)接受企業或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覆核申請,並進行覆核;
(六)建立專家和中介機構信用制度(另行制定);
(七)向“認定管理小組”提交四川省高新技術企業年度工作報告,經“認定管理小組”審定後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市)科技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可指導本地區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複審)工作, 並按照“認定管理小組”授權開展相關工作 。
第八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管理小組”覆核。覆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 重點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管理小組”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 智慧財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契約)、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管理小組”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管理小組”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並向企業頒發統一印製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複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複審時應重點審查本辦法第九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複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併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小組”報告;變化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管理小組”確認並經公示、備案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十四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管理小組”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並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 原《四川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實施細則》(川科高〔2001〕50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2008年度內根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