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選調生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選調生是指省委組織部有計畫地從高等院校選調並主要分配到基層工作,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的應屆優秀畢業生。
選調品學兼優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工作,重點是培養基層黨政領導後備人選,同時為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培養高素質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做好選調生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三)按需選拔、合理安置原則;
(四)注重培養、動態管理原則;
(五)全面發展、大膽使用原則。
第二章 選調條件
第四條 選調生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二)有理想、有道德、守紀律,是非觀念明確,作風正派,艱苦樸素,有奉獻精神;
(三)學習成績優良,具有一定的表達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四)有志於從事黨政工作,有發展潛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
(五)學生幹部、三好學生、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取得學士學位以上(含學士)的應屆畢業生;
(六)大學本科畢業生25周歲以下、碩士研究生28周歲以下、博士研究生32周歲以下;
(七)身體健康。
第三章 選調程式
第五條 選拔選調生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報送需求計畫。各市(州)委組織部及省級部門根據編制空缺,於每年8月底前提出選調生需求計畫,書面報省委組織部。
(二)確定選調數量及結構。省委組織部根據全省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和選調生需求計畫,確定每年的選調生數量及結構。
選調生人數列入當年幹部編制計畫。女學生一般不低於20%,少數民族學生應占一定比例。
(三)發布簡章。向有關高校公布選調生選拔簡章。
(四)宣傳動員。有關高校動員符合條件的人選參加選調。
(五)報名推薦。學生自願報名,院(系)審核,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審定同意,按省委組織部分配的擬參加筆試人數的一定比例向省委組織部推薦參加選調的初步人選。參加選調的人選應填寫《四川省選調生登記表》。
推薦參加選調的人選由有關高校公示。
(六)確定考察面試人選。省委組織部對學校推薦參加選調的人選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考察面試人選。
(七)考察面試。省委組織部組織考察面試組對確定為考察面試的人選進行考察面試。根據考察面試情況量化評分。
公布考察面試成績。
(八)筆試。根據考察面試成績,分學校按擬參加筆試人員數依次確定參加筆試人員。
公布筆試成績。
(九)確定擬錄用人選。根據考察面試成績、筆試成績加權綜合,依次確定擬錄用人選。
公布綜合成績。
公示擬錄用人選。
(十)體檢。對確定的擬錄用人選,省委組織部委託高校組織到統一指定的市級以上綜合性醫院,按照規定進行體檢。擬錄用職位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進行。
(十一)簽訂就業協定。省委組織部與體檢合格的擬錄用人選簽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
考上當年研究生的,可尊重本人選擇。
第四章 分配派遣
第六條 選調生一般應分配到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鄉鎮、街道和基層企事業單位工作。原則上不派遣到籍貫和出生地所在的縣(市、區)。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可直接派遣到縣(市、區)、市(州)及省級黨政機關。
分配方案由省委組織部下達到市(州)委組織部及省級部門幹部(人事)處。
市(州)委組織部及省級部門幹部(人事)處將再次分配結果報省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 選調生報到後,在實行公務員制度單位的,由市(州)及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錄用審批手續。
第八條 高校接到選調生的分配去向通知後,按照分配去向,及時將檔案轉遞到有關的市(州)委組織部或有關單位幹部(人事)處。其中分配到地方基層單位的,由市(州)委組織部轉遞到縣以上檔案管理部門。
第五章 培養鍛鍊
第九條 以理論培訓和實踐鍛鍊為重點,全面提高選調生的政治業務素質。
第十條 選調生培訓計畫列入幹部培訓規劃。對新確定的選調生,上崗之前,進行崗前培訓;工作一年後,在省委黨校、省行政學院進行一次集中培訓。
省委組織部有計畫的舉辦縣處級選調生培訓班;各市(州)委組織部也要適時舉辦選調生培訓班。
第十一條 適時選派部分優秀選調生到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學習考察、到國(境)外學習深造,到上級機關或經濟發達地區掛職鍛鍊。
直接分配到省、市、縣級黨政機關的選調生,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當下派到基層工作1至2年。
要注意對選調生進行多崗培養鍛鍊。科級以下選調生在同一崗位工作2至3年,一般應進行輪崗交流或跨單位交流;科級選調生還可根據需要進行跨縣(市、區)交流。
要分配給選調生一些急、難、險、重的工作任務,把他們放到艱苦的環境中經受磨練。
第十二條 各級組織部門和選調生所在單位要重視做好選調生思想政治工作,關心選調生的政治進步。
第六章 選拔使用
第十三條 對德才兼備、政績突出、民眾公認、有發展潛力的選調生,要大膽選拔使用。表現特別優秀的,可按規定破格提拔。
選調生職務任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並報上級組織部門。
第十四條 選調生在縣(市、區)以下基層單位工作兩年後,一般應調整交流到能更好發揮其作用的部門或崗位。適合做鄉鎮、街道或機關領導工作的,及時提拔到領導崗位;適合從事黨政機關工作的,應及時調整到縣以上黨政機關。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補充人員,應優先從選調生中挑選。
第十五條 對經過一定時間鍛鍊,德才素質好、表現優秀、有發展潛力的選調生,應列入相應後備幹部名單進行培養。
第七章 跟蹤管理
第十六條 選調生按同級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選調生考核、獎懲、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等按照公務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對選調生進行一次考察。考察結果作為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逐步建立選調生信息資料庫,跟蹤選調生的培養、管理和使用情況。
市(州)委組織部、省級有關部門幹部(人事)處每年年底向省委組織部上報選調生情況統計表。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再納入選調生管理:
(一)本人不願意從事黨政工作的;
(二)幹部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問題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服從分配的;
(五)參加工作10年內沒有走上正科級領導崗位或15年內沒有走上縣(處)級領導崗位的;
(六)因其它原因不宜作選調生的。
調整出選調生的名單,由市(州)委組織部或省級部門幹部(人事)處報省委組織部審定。
第二十一條 選調生的調動須經組織部門同意,按分工和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動(轉任)手續。在本市(州)內調整工作單位的,須經市(州)委組織部同意;市(州)之間調動,由市(州)委組織部協商,報省委組織部備案;市(州)調省級機關的,須經省委組織部同意。
第二十二條 市(州)委組織部要把對選調生的培養、使用情況作為組織工作的重要內容,適時進行督促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