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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財政收支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凡與省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省級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級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財政預算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權責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預算的編報
第四條 省級預算按照複式預算編制,具體編制依據、辦法和實施步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
第六條 省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全省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省級財政預算收人占全省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應逐年有所增長,達到適當比例。
第七條 省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在保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類預算支出。
第八條 省級財政應設定預算周轉金。預算周轉金的額度應當逐步達到省級預算支出額的4%。
第九條 省級財政應設定省級財政預備費,其額度為省級預算支出額的13%。省級財政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第十條 省級預算編制的程式:
(一)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向省級單位部署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報表格式、編制方法;提出預算收支建議數,並匯總編制省級財政預算草案;
(二)省級單位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和省財政部門的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向所屬各機構、單位部署編制預算草案,並負責本單位所屬各機構、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核,匯總編制本單位的預算草案;
(三)省級財政預算草案經省政府審定後,由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當年預算草案編列口徑及具體方案。預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成為當年省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省級財政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二條 省政府派出機關(地區行政公署)財政預算的編製程序:
(一)地區行政公署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財政政策,本年度預算編制的原則和要求,並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及本地區各單位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本地區財政預算草案;
(二)地區行政公署財政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將彙編的本地區財政預算草案提交地區行政公署討論審定;
(三)地區行政公署討論審定的本地區預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簽署審查意見後上報省政府;
(四)省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審核匯總各地區預算草案,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辦理。
第三章 預算的分配
第十三條 省財政部門自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省級財政預算之日起30日內,統一批覆省級單位的年初預算(年度收入和支出預算)。省級單位收入預算包括省級主管部門及直屬國有企業的所得稅、上繳利潤、政策性虧損補貼、政府性基金(收費)等;支出預算包括財政負擔的人員工資、正常的辦公業務費、已定用途的專項資金等。
第十四條 省級單位應當自省財政部門批覆本單位年初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機構、單位年初預算,並將批覆所屬各機構、單位的年初預算抄送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支出預算中除批覆到省級單位的年初預算之外的餘額,作為省級財政保留預算。需要保留的預算項目資金主要包括:
(一)已定用途和額度,但暫時尚未確定具體執行單位的項目資金;
(二)不需在年初一次性批覆,而需按工程項目的進度在年度預算執行中予以逐步安排的;
(三)由省財政部門與有關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的專項資金或基金;
(四)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收入及政府性基金(收費)收入,在執行中對口安排的專項支出及政府性基金(收費)支出;
(五)根據財政體制規定保留在省級財政,預算支出需要通過執行中追加市(地、州)的專項資金;
(六)省級總預備費:
(七)按照規定需要保留的其他項目資金。
第四章 預算的執行
第十六條 省級預算由省政府負責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省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省級預算草案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省政府可以先按照上年同期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八條 經省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省級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突破。未經省政府同意,不得在預算執行中任意增減。
第十九條 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省級國有資產控股公司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凡屬省級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產權交易收益,除按規定增大省級國有股的資產投入之外,其餘各項收益應由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交入庫,並建立國有資產經營複式預算。
第二十條 省級預算收入退庫辦法:
(一)屬於技術性差錯和所得稅彙算清繳的,由省地方稅收直屬徵收機關直接辦理;
(二)按規定比例提取的代征代扣手續費需要退庫的,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由省地方稅收直屬徵收機關辦理。
除上述情況外,不得直接從國庫提退庫款。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將收入返還用於企業(行業)專項發展的,由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列撥支出。
第二十一條 省級地方國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規定行使監督檢查職責,具體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庫款的支拔。省級地方國庫業務接受省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對省級財政負責。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的規定,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組織預算收入的入庫,按進度核拔政策性虧損補貼指標,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並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預算撥款的管理。對無財務主管部門的省級單位直接辦理列支。對市(地、州)追加(減)的專項補助只下達追加(減)預算指標,資金另行調度,年終清算。
第二十四條 年初預算之外增加或核減安排的支出、動用省級總預備費安排的支出、預算安排的基金和周轉金、下達或扣減地區的專項撥款等,應辦理追加(減)支出預算。
第二十五條 追加預算必須有正當的資金來源和有效的依據。
資金來源主要有:年初預算之外予以保留的項目資金;對年初安排項目進行壓縮節約的資金;因情況或政策發生變化,原已安排並作保留但執行中予以取消的項目的資金;通過預算科目調劑取得的資金;收入超過預算而形成的超收資金;動支總預備費;上年結轉項目結餘;國家專項補助及結算補助;專項收入和其他資金來源。
追加預算的依據主要有: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中已明確包含的項目;國家和省政府的規定;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政策制定的具體現定;省有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省與市、地、州財政體制規定;省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有關預算科目之間進行的調劑等。
第二十六條 省級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必須嚴格預算管理。凡屬應繳省級財政的各項預算收入、應及時解繳入庫,不得截留、挪用,經省財政部門核定用於抵頂行政事業經費的收入,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將非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第二十七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省級各主管部門對申請撥付的各類專項資金,應定期向省財政部門反饋使用情況。省財政部門有權對項目的建設、資金的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對使用情況和效果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應編制省級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匯總全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定期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在每一預算年度中,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二次預算執行情況。
第五章 預算的變動與調整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當年預算發生以下變動,省財政部門應當在報告預算執行及財政決算情況時匯總,經省政府審定後,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上年結餘的項目資金結轉到當年繼續安排使用而增加的當年預算支出;
(二)中央財政追加的專項撥款;
(三)省級財政追加市(地、州)的專項撥款;
(四)不增加預算支出總額,只在相關科目間進行調劑而形成預算支出項目間的增減;
(五)因國家和省的政策變動而增加或減少的預算收入;
(六)涉及省與國家、省與市(地、州)之間企事業單位劃轉而增加或減少的省級收入;
(七)動支上年淨結餘;
(八)動用當年預算超收而增加的預算支出;
(九)動支預備費;
(十)其他項目的變動。
第三十條 省級預算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時,省財政部門應具體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省政府審定後,由省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一)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而出現赤字;
(二)按原批准的預算並依據法律或國務院規定發行省政府債券,但在執行中需要增加債券發行數額。
第六章 決 算
第三十一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家財政部門的安排,部署編制省級單位和市(地、州)、縣(市、區)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有關決算的表格。
第三十二條 省級單位根據省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本單位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方法,編制本單位(含所屬機構、單位)的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將決算草案連同草案詳細說明一併報送省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三條 省級決算草案由各省級單位決算草案匯總組成。省級各預算收入徵收部門應當按照省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收入年報及有關詳細資訊。
第三十四條 省地方稅收、國庫等省級預算執行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級收入決算的編制工作。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財政決算總收入包括省級財政直接組織的收入、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中央補助的收入等。
省級財政決算總支出包括省級單位當年決算支出、增列預算周轉金支出、地方政府購買有價證券支出、省級財政上解中央財政支出、補助下級政府的支出等。
第三十六條 省級決算草案編制過程中,省財政部門對省與國家、省與市(地、州)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和結算項目進行清理,具體辦理各種結算事項,並下發省財政部門與市(地、州)財政年終決算結算單。
第三十七條 省級財政與中央財政的結算項目包括以下內容:
(一)園家對全省的稅收返還補助;
(二)按照體制或政策規定,涉及收入在省與國家之間的劃分以及支出的負擔而形成的國家對省的補助或省級財政對中央財政的上解;
(三)涉及國家和省(包含省以下各級)因企事業單位隸屬關係改變引起的收入或支出基數在國家與省之間的劃轉;
(四)國家下達對全省的農業稅災情減免指標及其他調減預算收入任務而給予的專項補助;
(五)其他結算項目。
第三十八條 省級財政與市(地、州)之間的結算項目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對全省的稅收返還補助,由省計算落實到各市(地、州)的部分;
(二)因地區間企事業單位搬遷或隸屬關係改變引起的收支基數的劃轉;
(三)按照體制或政策規定,涉及收入在省與市(地、州)之間的劃分和支出的負擔而形成的省給予市(地、州)的補助或市(地、州)財政對省級財政的上解;
(四)省下達給市(地、州)農業稅災情減免指標及其他調減預算收入任務而給予的專項補助;
(五)其他結算項目。
第三十九條 在辦理省級財政與中央財政結算時,中央財政對省級和全省的政策性補助和項目補助,直接列入省級財政當年淨結餘或項目結餘。國家給予補助的項目資金,在下個預算年度補助到省級單位或有關市(地、州)。
第四十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省與國家、省與市(地、州)財政結算情況和省級單位的決算收支情況,編制省級財政決算草案,報省政府審定,由省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四十一條 省級年度財政決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省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向省級單位批覆決算。省級單位應當自省財政部門批覆決算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機構、單位批覆決算。
第四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受省政府委託,應當自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級財政決算之日起30日內,將省級財政決算及其下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後,報國家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省政府派出機關(地區行政公署)財政決算的編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地區行政公署財政部門按照省財政部門的部署,編制本地區財政決算草案;
(二)地區行政公署財政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將彙編的本地區財政決算草案提交地區行政公署討論審定;
(三)地區行政公署討論審定的本地區財政決算草案,應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簽署審查意見後上報省政府;
(四)省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審核各地區行政公署財政決算草案,匯總地區行政公署財政決算草案,經省政府批准後,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辦理。
第七章 對下級財政預算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決定,擬定全省財政政策,審核匯總下級政府預算和全省財政決算,分析、指導和監督檢查全省預算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擬定對市(地、州)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方案,擬定並實施省級財政對市(地、州)、縣(市、區)的財政轉移支付。
第四十六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全省的實際情況,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擬定國家財政政策的貫徹措施;制定全省財政預算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四十七條 省級單位不得擅自變動財政管理體制和有關政策;不得擅自要求從下級政府或下級主管部門集中預算內外收入,或提取分成;不得擅自要求下級政府或下級主管部門配套解決有關預算支出。
未經省政府和省財政部門同意的減收增支或資金分成的要求,下級政府及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執行。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不得涉及減少省級預算收入和省與市(地、州)、縣(市、區)的共享(或分成)收入,不得影響省級收入和省與市(地、州)、縣(市、區)共享(或分成)收入的徵收。違反規定的,有關預算收入徵收部門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上報上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省財政部門。
第四十九條 在預算執行中,省財政部門應合理確定各市(地、州)增值稅、消費稅稅金及其他預算收入資金的留解比例。
第五十條 各市(地、州)財政部門應按照規定向省財政部門報送本地區收支預算執行數據、文字分析材料及其他專題材料。
第八章 預算管理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省級財政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省級預算、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省審計部門對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省級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造成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秩序混亂的,由省政府或省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省級財政收支預算管理中,涉及財政大額資金、總預備費、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管理及審批許可權,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