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

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

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是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由我省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由國家認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設計、製造、安裝、檢驗、充裝、維修、改造、使用、水處理和化學清洗等及其相關工作的單位和科技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等自願結成的全省學術性、專業性、聯合性和服務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協會是中國“5A”級社會組織,四川省民政廳、人社廳先進社會組織集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五A級社會組織 五A級社會組織

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是特種設備行業協會 ,由我省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由國家認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設計、製造、安裝、檢驗、充裝、維修、改造、使用、水處理和化學清洗等及其相關工作的單位和科技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等自願結成的全省學術性、專業性、聯合性和服務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我省從事特種設備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面向現代化、面向社會,開展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科技隊伍的壯大,推動我省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的發展,提高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為確保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服務,為我省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接受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具體領導和業務指導,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相繼成立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遊樂設施和檢驗八個專業委員會,目前各項工作正在積極開展之中。本協會的具體業務範圍是:

1、積極宣傳國家和省的有關特種設備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我省特種設備行業行為;

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 中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促進會

2、接受政府、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它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組織對特種設備行業的檢測、各種資格條件的審查、舉辦特種設備學術報告會、討論會、專題講座、各類專業人員培訓、考核等工作;

3、接受政府和其它部門委託,組織對特種設備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

4、組織交流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經驗;

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 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

5、組織開展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行業活動;

6、協調處理特種設備行業中的惡性競爭、價格等方面的矛盾;

7、接受委託組織對特種設備工程進行監理;

8、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特種設備產品鑑定、試驗研究、事故的技術分析等活動;

9、促進協會會員間的業務協作、合作,鼓勵會員依照本協會章程的規定開展各項活動;

10、向黨和政府反映協會和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材、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行業工作者;組織推薦特種設備行業的優秀合格產品。

地址

成都市下南大街2號宏達國際廣場501室

組織目標

四川社會組織促進會副會長單位 四川社會組織促進會副會長單位

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科技隊伍的壯大,推動我省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的發展,提高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為確保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服務,為我省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本協會的具體業務範圍是:

1、積極宣傳國家和省的有關特種設備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我省特種設備行業行為;

2、接受政府、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它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組織對特種設備行業的檢測、各種資格條件的審查、舉辦特種設備學術報告會、討論會、專題講座、各類專業人員培訓、考核等工作;

3、接受政府和其它部門委託,組織對特種設備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

4、組織交流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經驗;

5、組織開展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行業活動;

6、協調處理特種設備行業中的惡性競爭、價格等方面的矛盾;

7、接受委託組織對特種設備工程進行監理;

8、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特種設備產品鑑定、試驗研究、事故的技術分析等活動;

9、促進協會會員間的業務協作、合作,鼓勵會員依照本協會章程的規定開展各項活動;

10、向黨和政府反映協會和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材、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行業工作者;組織推薦特種設備行業的優秀合格產品。

組織結構

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四川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由我省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遊藝機和遊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由國家認定的特種設備(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設計、製造、安裝、檢驗、充裝、修理、改造、使用、水處理和化學清洗等及其相關工作的單位和科技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等自願結成的全省學術性、專業性、聯合性和服務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我省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設計、製造、安裝、檢驗、充裝、修理、改造、使用、水處理和化學清洗等單位和科技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面向現代化、面向社會,開展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科技隊伍的壯大,推動我省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的發展,提高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為確保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服務,為我省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點在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內(四川省成都市東風路二段北二段四號,郵政編碼:61006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服從、服務於經濟建設這箇中心,接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它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二)積極宣傳國家和省的有關特種設備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我省特種設備行業行為。

(三)組織交流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經驗。

(四)接受政府和其它部門委託,組織對特種設備行業的檢測、各種資格條件的審查,各類專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等工作。

(五)接受政府和其它部門委託,組織對特種設備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

(六)舉辦特種設備學術報告會、討論會、專題講座、各類專業人員培訓班。

(七)貫徹實施科教舉國戰略,組織開展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技術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行業活動。

(八)協調處理特種設備行業中的惡性競爭、價格等方面的矛盾。

(九)組織推薦特種設備行業的優秀合格產品。

(十)接受委託組織對特種設備工程進行監理。

(十一)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特種設備產品鑑定、試驗研究、事故的技術分析等活動。

(十二)促進協會會員間的業務協作、合作,鼓勵會員依照本章程的規定開展各項活動。

(十三)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薦人材、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特種設備行業中具有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校、設計、製造、安裝、檢驗、充裝、修理、改造、使用、水處理和化學清洗等單位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五)個人會員:從事特種設備相關工作的個人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同時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懲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協會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展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協會的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會費標準和交納辦法;

(十)決定協會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執行第十八條(一)、(四)、(五)、(六)、(七)、(八)、(九)等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務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八)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或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但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批本協會經費開支;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的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受理事長委託處理其他有關事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包括:發行協會出版物及組織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

第三十一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資格的會計、出納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應按照有關規定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既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四川省民政廳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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