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

《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經2014年5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6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公布。該《辦法》共19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79號
《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已經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魏宏
2014年6月14日

辦法

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準確掌握人口流動變化情況,提升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規範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信息,是指流動人口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在流入地的從業信息和居住信息。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負責。
第三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管理平台。該平台的日常維護由省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並根據部門職能共享相關信息。
第四條 流動人口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信息。
流動人口留宿、從業的場所、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流動人口個人信息,並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提供和申報可以採取書面、網路、傳真等方式。
第五條 在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留宿的人員,按照《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登記、申報個人信息。
第六條 醫療機構、救助機構、寺觀教堂等單位、場所留宿流動人口的,應當如實登記留宿人員個人信息,並在登記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個人信息,並在出租或終止出租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在簽訂或解除租賃契約後24小時內將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第八條 用工單位應當如實登記聘用的流動人口信息,並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第九條 娛樂場所、網咖對超出法定營業時間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並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
酒吧、茶樓、影劇院、洗浴保健等服務性營業場所,對凌晨兩點以後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並及時申報其個人信息。
第十條 交通運輸、金融服務、通訊運營以及大中專院校等單位收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轄區內流動人口狀況,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員會採集、核實流動人口信息,有關單位、場所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流動人口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
第十四條 一年內三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告誡警示;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單位、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登記申報或不如實登記申報留宿、聘用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不按規定登記錄入流動人口信息的,按《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處罰。
第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登記、申報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由公安機關處500元罰款,對單位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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