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市委、市政府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二)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規章;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並監督實施。
(三)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四)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五)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協助擬定我市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有關問題和特殊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工作;管理“兩項資金”,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有關專項資金的分配與使用意見;協助承辦民族地區扶貧開發事宜。
(六)在國家、省、市有關方針、政策和專項規劃的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計畫生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提出相關意見,並承辦相應事務。
(七)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工作。
(九)負責民族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組織對全市少數民族人權狀況的調查研究,承辦相關事宜。
(十一)落實黨的宗教信仰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調查掌握全市宗教現狀,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權利;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對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
(十二)指導各縣(區)民族宗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