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範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律師服務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省外律師事務所在川登記設立的分支機構)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時發生的收費行為。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本辦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省外律師事務所在川登記設立的分支機構)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時發生的收費行為。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本辦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平、公開、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負責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在《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見附屬檔案二)所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耗費的工作時間、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以及委託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協商確定。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務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
1、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2、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3、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4、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5、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承擔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並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於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經濟確有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師事務所可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1、因工受傷(責任事故除外)請求賠償的;
2、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3、請求支付社會保險金、撫恤金、救濟金的;
4、其他特殊情況,無力承擔律師服務費的。
第七條 律師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服務內容可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的方式。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一般適用計件收費方式。
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適用按標的額比例收費的方式。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第八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律師事務所有義務告知委託人政府指導價,委託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九條 禁止律師對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契約,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契約約定標的額的30%。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契約或者在委託代理契約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契約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的契約標的額可按訴訟爭議標的額、裁決標的額或執行標的額計算)、付款和結算方式、收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服務契約後,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託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公證費、查檔費、資料復(打)印費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需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託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 結算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託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託人可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向委託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託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委託人因律師的過錯導致委託契約無法履行而要求終止委託關係的,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律師過錯責任大小退還已收或預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而委託人要求終止委託關係的或因委託人過錯導致委託契約無法履行的,律師事務所要求終止契約,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未預收費用或預收費用不符合律師實際工作量的,律師事務所可依照委託契約與委託人協商收取。
辦案中途經雙方同意解除契約終止委託關係的,由雙方協商確定退費金額。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並嚴格執行,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條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1、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
2、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自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的;
3、採取分解項目、重複計費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4、以明顯低於成本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5、其它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1、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簽訂書面委託契約或者收費契約規定的;
2、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其它辦案經費規定的;
3、約定據實報銷而不向委託人提交辦案經費有效憑證的,收取律師服務費不開具合法票據的;
4、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收費契約、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5、其它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十七條所指過錯有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與委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協調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主管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三條 各地物價、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超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自行制定、調整律師服務收費項目、標準和政府指導價範圍。凡有前述情況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原《四川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轉發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川司法[1991]35號)停止執行。
項目及標準
一、辦理刑事訴訟案件
實行計件收費。
(一)辦理刑事案件
1、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階段):1000-10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2000-12000元;
3、審判階段:3000-30000元。
(二)辦理刑事自訴案件:2000-15000元。
(三)辦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涉及財產關係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收費標準執行。
二、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幣;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以下比例分檔、累計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數)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內 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內 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內 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內 3%-2% 10000000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1000-8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係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收費標準執行。
四、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一)代理申訴案件
實行計件收費,每件1000-6000元。
(二)進入再審程式後,未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的,按各類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原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的,則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六、計時收費
計時收費適用於上述全部法律事務,計時收費應按辦理法律事務的有效時間計算,包括向委託人提供法律諮詢、調查取證、查閱有關資料、起草訴訟文書和法律檔案、出庭、參與調解和談判、代辦各類手續和律師辦案在途時間等。律師辦理法律事務計費工作時間的計算規則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審核後執行。
律師個人的計時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的執業年限、服務能力、社會信譽等因素原則上按每人每小時500元以內自定,並報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物價部門備案;確需超過500元的,由律師事務所向省律師協會申報,經審核同意後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備案。
七、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中,對辦案時間太長、專業技術要求高的案件以及集團犯罪、涉外等疑難、複雜案件,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收費,但最高不能超過本收費標準的4倍。對是否屬於疑難、複雜案件產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師協會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門協調。
八、以上各項標準,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訴訟案件一審的收費標準。未辦理一審而辦理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取;曾辦理一審又辦理二審的,按一審標準酌減收取;執行案件,按照一審或二審的收費標準收取;發回重審的案件,按一審或二審標準酌減收取。
九、少數民族地區,國家級、省級貧困縣(區)的律師服務收費可按本標準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過本標準下限的30%。
十、以上各類收費金額按人民幣計收。律師辦理涉外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可以收取外幣。
十一、本標準暫行兩年,自2006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
發布部門:四川省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6年11月25日 實施日期:2006年12月01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