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築裝飾裝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實施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實施監督管理。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七條 建築裝飾裝修不得拆改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確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裝飾裝修設計方案的安全性進行審定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八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依據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設計檔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修改,其中,對經審查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修改的,必須報原審查單位審查批准。
第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建築物、構築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嚴格執行裝飾裝修的質量標準,遵守有關施工和安全的強制性規範。
危險房屋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十條 建築裝飾裝修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符合防水標準,並做閉水試驗。
第十一條 用於建築裝飾裝修的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禁止偷工減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控制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噪音、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條 建築裝飾裝修裝修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和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簽訂建築裝飾裝修書面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建築裝飾裝修書面契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二)裝飾裝修項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間數、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的內容、方式、規格、質量要求及驗收方式;
(三)開工、竣工時間;
(四)項目的保修內容、期限;
(五)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契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契約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建築裝飾裝修書面契約格式,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裝飾裝修契約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出具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保修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雙方約定超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的,按雙方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用戶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為,有權檢舉、投訴、控告。
建築工程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裝飾裝修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及特殊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進行,發包時不得壓級壓價,不得將一個建設工程項目肢解後發包。
第十八條 下列建築工程項目的裝飾裝修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裝修人不得將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肢解,規避招標管理。
第十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嚴禁掛靠承包。
第二十條 凡投資3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在開工前裝修人必須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的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應當隨主體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裝修人不得將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肢解,規避施工許可管理。
第二十一條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已經確定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檔案已經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三)有保證裝飾裝修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並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核等手續;
(四)按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已經委託監理;
(五)裝飾裝修資金已經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二十二條 裝修人對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驗收合格後,應當在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住宅室內
第二十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自主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裝修人指定裝飾裝修單位和強制推銷裝飾裝修材料。鼓勵裝修人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必須徵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裝飾裝修施工應當將產生噪聲、振動等工序的時段妥善安排,避開周圍住戶正常的休息時間。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妥善處置,不得亂丟亂倒。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施工人員及裝飾裝修材料進出住宅區,應當遵守房屋管理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房屋管理單位有權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施工方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或者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八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期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因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裝飾裝修施工方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