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長協會

四川省市長協會成立於1995年2月17日,是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

協會概況

四川省市長協會 成立於1995年2月17日,是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協會英語縮寫:SPAM。

協會性質:本會是由四川省各設市城市市長、副市長、三州州長、副州長、縣(區)長、副縣(區)長為主體,省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單位及熱心城市工作的專家、學者自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以“為城市發展服務,為市縣長工作服務”為宗旨,以推動和促進四川城市科學發展為目標,組織和團結會員致力於研究走新型城外道路與新農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省外城市之間開展交流合作,促進四川城市和新農村建設科學、有序、協調發展,努力建設生態、宜居、和諧的現代城市。

協會業務範圍:本會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協會的“紐帶、橋樑、論壇和基地”四大作用,積極開展各方面工作,推動四川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又好又快發展。

(一)組織會員和有關人員對四川城市和新農村建設問題,特別是城市發展戰略、城鎮化道路、城鄉統籌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開展研究和交流;對研究成果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對策和建議,發揮諮詢和參謀作用;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服務,為會員的知識補充和更新創造條件,提高會員自身素質和管理現代化城市的水平;

(三)通過舉辦活動、組織會議、編輯出版書刊、信息網路服務等方式,促進各會員之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增進友誼、開展合作、共同發展;

(四)開展與省外、國外有關組織和城市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參加有關國內、國際會議和出國考察、學習與訪問;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法訴求,爭取相關政策的支持;

(六)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協會章程

四川省市長協會章程

(四川省市長協會第三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9年11月1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四川省市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Sichu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Mayors 英文縮寫:SPAM)。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四川省各設市城市市長、副市長,三州州長、副州長,縣(區)長、副縣(區)長為主體,省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單位及熱心城市工作的專家學者自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城市發展服務,為市縣長工作服務、”為宗旨,以推動和促進四川城市科學發展為目標,組織和團結會員致力於研究走新型城鎮化道路與新農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省內外城市之間開展交流合作,促進四川城市和新農村建設科學、有序、協調發展,努力建設生態、宜居、和諧的現代城市。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四川省建設廳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任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協會“紐帶、橋樑、論壇和基地”的四大作用,積極開展各方面工作,推動四川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又好又快發展。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組織會員和有關人員對四川城市和新農村建設問題,特別是城市發展戰略、城鎮化道路、城鄉統籌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開展研究和交流;對研究成果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對策和建議,發揮諮詢和參謀作用;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服務,為會員的知識補充和更新創造條件,提高會員自身素質和管理現代化城市的水平;

(三)通過舉辦活動、組織會議、編輯出版書刊、信息網路服務等方式,促進各會員之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增進友誼、開展合作、共同發展;

(四)開展與省外、國外有關組織和城市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參加有關國內、國際會議和出國考察、學習與訪問;

(五)開展代理服務、會議服務、會展服務等工作;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法訴求,爭取相關政策的支持;

(七)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四川省市長協會章程,有加入四川省市長協會的意願;

(二)現任市(州)長、副市(州)長,縣(區)長、副縣(區)長,省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經批准的有關單位和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各級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分別提交現任市(州)長、副市(州)長、縣(區)長、副縣(區)長和省有關部門負責人的名單,由協會秘書處辦理有關手續,即為正式會員;

(二)有關單位和專家學者向協會申報,由協會秘書處審定辦理有關手續,即為正式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四)享有本會免費提供的有關資料、書刊、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關心本會的工作,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做好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資助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四)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組成人員名單;

(五)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秘書處的財務工作報告;

(六)選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七)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

(四)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

(五)通過秘書長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督促、檢查秘書處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處下設辦公室、編輯部、聯絡培訓部、信息部等若干辦事機構。

分支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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