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蟻防治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號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蟻防治辦法》已經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張中偉
二○○六年一月五日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蟻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控制白蟻對城市房屋的危害,保證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白蟻危害地區的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白蟻危害地區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鑑定後確認。
第三條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在政策、經費上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單位(以下簡稱白蟻防治單位)應當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在白蟻危害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房屋和進行3層樓以下(含3樓)的工程裝飾裝修,必須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預防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
第八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簽訂白蟻預防契約。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程式進行防治,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建設單位驗收時,應當出具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檔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九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中應當具有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檔案、圖片等資料。
第十條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防治使用的藥劑,必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標明可防治白蟻的合格產品。藥劑必須專倉儲存,專人管理。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的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已由白蟻防治單位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檔案。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具有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進行普通裝飾裝修,應當進行白蟻預防處理。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白蟻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滅治或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和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危害現場查看和滅治工作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文物保護等單位應當定期對古建築文物進行檢查,發現有白蟻危害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及時予以防治。
第十三條 白蟻防治費的收取和使用,按國家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包治期的複查滅治經費從白蟻預防收費中提取。具體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為15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預防施工完備之日起計算。
普通裝飾裝修的白蟻預防及城市房屋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由白蟻防治單位與委託人約定。
在包治期限內出現白蟻危害的應當免費滅治。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實施或者拒絕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的罰款,並將其未進行白蟻預防處理的事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不具備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從事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並處以3萬元罰款。
第十七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不按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程式進行防治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使用不合格藥物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白蟻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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