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住建局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10〕23號)和《中共自貢市委、自貢市人民政府印發自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自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自委發〔2010〕13號),設立自貢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簡稱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為自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規劃和建設局的職責、市房地產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城市公共客運行業管理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四)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村鎮和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職責。

(六)加強城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八)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執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城鄉規劃和建設管理、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房屋裝飾裝修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燃氣行業、市政工程、園林綠化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全市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審查、審批、審轉各類城鄉規劃,指導、監督全市城鄉規劃的實施和管理,負責城鄉規劃監察執法,負責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規劃管理,參與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三)承擔全市城鄉建設監督管理的責任。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使用安排計畫;負責重點建設項目實施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城市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四)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有關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

(六)承擔城鎮園林綠化和市政工程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城鄉風貌、城市設計和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園林綠化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市政設施使用和改造的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及風景區內植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七)綜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監督執行各類工程的概算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建築設計規範標準;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開工審批和招標投標活動的執法監督。

(八)承擔監督管理規劃市場、勘察設計市場、建築市場及建設行業各專業市場的責任。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規範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設監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竣工驗收備案辦法;依法對行業企業、中介機構、個人執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九)承擔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規範性檔案和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承擔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抗震設計、抗震加固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行業重大違規違法案件。

(十二)擬訂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負責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的推廣使用,承擔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責任,推進城鎮節能減排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建設、房地產檔案的收集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工作。

(十四)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建設行業人才培訓規劃,指導、組織行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監督市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開展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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