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四川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成立於1994年(原四川省土地估價協會,98年更名為四川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是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和個人,以及從事土地估價管理和研究等的相關人員自願組成,是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登記成立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目前四川省土地估價師協會有團體會員155個;個人會員1130人。全省具有全國執業的土地估價機構27家;全省執業的B級土地估價機構44家;準B級土地估價機構43 家;C級土地估價機構41家。
四川省土地估價師協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估價行業的行規、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規範行業行為。
2、負責對全省土地評估機構和執業土地估價師註冊、年檢,土地估價優秀成果獎評審,土地估價師的繼續教育和對外交流等工作。組織全省土地估價師報考資格審查和考前培訓等相關工作事宜。
3、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擬訂土地估價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有關法律、規章的論證。
4、開展土地評估信息交流,傳播國內外土地評估、地價體系建設的信息和行業動態,推廣先進的土地評估執業模式和行業管理經驗。
5、受理關於土地評估執業違規的投訴,並根據情節進行處理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6、反映會員要求,協調解決會員間的有關合作與爭端問題,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四川省土地估價師協會(以下稱協會),簡稱川土估協。英文名稱為Sichuan Real Estate valuers Association,縮寫為SCREVA。
第二條 協會是由四川省內具有土地估價資格和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的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聯合全省土地估價組織和土地估價人員,進行自律管理;引導從業人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土地估價執業道德,執行專業守則和估價規範,規範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促進土地估價師專門知識及專長技能的發展和深造;維護和支持從業人員獨立、客觀、公正執業,維護和支持土地估價師獨特的專業特點、地位及利益;增進會員和行業協會之間的交流;調解執業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土地方面的權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協會接受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的業務指導,接受四川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百卉路4號。郵政編碼:610072。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和引導土地估價組織和人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與政策,遵守土地評估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根據本地特點制定行業自律性規章制度,配合行政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
(二)負責會員的管理及組織聯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維護提升行業地位及利益,維護和支持土地估價師依法執業,代表會員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申述,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土地估價理論、方法和政策的研究與交流,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教育、交流土地估價經驗,幫助會員提高專業水平和職業素質;
(四)協同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對土地評估機構和執業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並按有關程式對違反土地評估行業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協會會員進行相應處理或處分;
(五)受理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發生糾紛的調解和裁定,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述;
(六)開展省內土地評估機構的資信評級,推薦符合條件的機構參加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的資信評級。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提升行業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七)編輯土地估價書刊、資料,開展與國內各相關組織的合作、交流與宣傳工作;
(八)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全行業管理相關事務或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業務;
(二)擁護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執業。
第九條 從事土地估價研究、教學的專家,以及專職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管理人員,經協會審查批准也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同時提交有關證件及人員名單,個人會員同時提交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二)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經協會批准後方可成為協會正式會員;
(三)發布公告,頒發會員證;
(四)協會保留拒絕申請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協會舉辦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三)協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獲得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六)自願入會、自由退會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協會的監督、檢查、管理;
(七)遵守行業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方式向協會提出退會申請。接獲退會申請後,協會將(如必要)厘定退會會員所欠協會會費金額並要求其在退會生效前清償。
如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協會保留追繳所欠協會會費的權力。
協會頒發的會員證書為協會財產,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終止會籍均須按要求歸還會員證書。
已退會的會員可重新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由協會給予勸戒、內部通報批評、警告、公開譴責、勸退或撤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懲處;
(六)審議、批准協會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經費收支報告;
(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撤消理事,並報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九)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和解散;
(十)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決議內容應在協會的會員通訊刊物上公告刊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應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成員由當然常務理事成員和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當然常務理事成員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代表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理事。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決議須向所有常務理事書面告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經1名常務理事提議、5名以上常務理事附議可臨時召開。會議可採取集中和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由理事會向各專門委員會轉授理事會認為可更妥善進行協會事務所必需或適宜的理事會權力,各專門委員會根據理事會的授權和指導開展工作,並須按要求向理事會報告。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任和罷免。
協會專門委員會須在理事會的授權和指導下就有關事務開展工作,協會秘書處予以配合執行。
協會專門委員會可聘任專家委員。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地估價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民政部門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其他限制條件。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民政部門規定的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為協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更換法定代表人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秘書處人員及任免。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遇有特殊情況可受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一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協會會費限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門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準則,對協會的經費使用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自有資產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對協會章程進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交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四川土地估價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