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

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

《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在2004.09.13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經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保護本省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繁榮、發展,根據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研究、創作、生產、經營、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歷史,主要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負責本省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及相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引導、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產品或作品的開發和生產。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配契約級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宣傳推廣工作,引導、推動傳統工藝美術與旅遊業結合,促進其共同發展。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保護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作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文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五條 四川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以下簡稱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協助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可以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相關工作的具體事務,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省傳統工藝美術的宣傳推廣,引導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展銷會、博覽會等合作交流活動,積極為傳統工藝美術交流提供服務。

第六條 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實行認定製度。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經評審可認定為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申請國家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按照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本省申報國家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從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評選產生。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聘請專家組成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評審工作,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承擔評審的具體事務。

評審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提出,經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同意後予以聘任。

第八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認定後頒發證書並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編制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對經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蒐集、整理、建立檔案;

(二)對瀕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採用錄像製作、文字記錄等措施進行搶救,對已失傳的品種和技藝,進行補救或者發掘;

(三)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四)對其工藝技術秘密確定密級,依法進行保密;

(五)加強研究,培養人才。

第十條 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傳統工藝美術作品的生產、經營。

鼓勵擁有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企業、從業人員根據市場需求開發製作傳統工藝美術作品,滿足消費者需要。

第十一條 鼓勵旅行社向遊客宣傳、介紹經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

旅行社徵得遊客同意後,可以將參觀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生產、經營場所納入旅遊團隊運行計畫。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其作品技藝精湛獨特、極具表現力和代表性的,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認定並命名為四川省工藝美術珍品。

第十三條 本省對經認定的工藝美術珍品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對工藝美術珍品進行徵集、收購併由省或者市工藝美術館、博物館珍藏;

(二)經省或者市工藝美術館、博物館珍藏的工藝美術珍品,收藏單位可發給榮譽證書和獎金;

(三)為工藝美術珍品作者申請著作權登記保護提供支持,並減免相應的申請費用。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其產品或作品可以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統一制發的四川傳統工藝美術證標。

第十五條 對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製作且技藝精湛、成就顯著的技藝人員,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授予其四川省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

本省申報國家評審的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候選人應在四川省工藝美術大師中評選產生。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師所在單位應當關心和支持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工作。

第十七條 工藝美術大師有權在其作品上籤署自己的姓名,使用個人標識。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假冒工藝美術大師的簽名和個人標識。

第十八條 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四川省工藝美術珍品、四川省工藝美術大師的認定工作每4年進行一次。四川省工藝美術大師每4年複審一次。

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應當將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名單預先向社會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評審委員會或者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異議,評審委員會或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受理並作出答覆。

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四川省工藝美術珍品、四川省工藝美術大師的具體評審標準、程式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另行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和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財力情況逐步加大投入,積極支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二十條 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珍稀礦種和原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保護,嚴禁亂采濫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採取必要措施,發掘和搶救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資助傳統工藝美術科學研究,培養人才。

第二十二條 對製作經濟效益不高、藝術價值高且面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從政策、資金、稅收等方面按規定給予扶持和幫助。

第二十三條 省級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信貸、進出口、技術服務、引進培養人才等方面對擁有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生產單位或者個人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保護和保密制度,並依法與有關人員簽訂保密協定。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創作和製作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泄露其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評審委員會成員對申報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和工藝美術珍品的申請材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傳統工藝美術開展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收藏工藝美術珍品和建立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為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證書、工藝美術珍品證書或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取消其已認定的資格並收回證書,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八條 偽造或者冒用四川傳統工藝美術證標的,製作、出售假冒工藝美術大師簽名和個人標識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竊取或者泄露傳統工藝美術技術秘密及侵犯他人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依照有關保密和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違反保密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予以解聘,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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