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南充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共八章六十四條,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南充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發展南充歷史文脈,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保護是指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的傳承、傳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的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

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注重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正確處理好政府和社會、事業和產業、保護和利用的關係。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總體保護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布局、扶貧開發、項目準入、資金投入、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制定相對應的扶持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商標、字號、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第七條鼓勵、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獎勵、提供商業保險、設立基金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職責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二)組織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制定年度保護工作計畫和工作規範;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收集、整理、研究;開展項目的保護、展示、交流和傳播等活動;宣傳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四)組織申報、評審、推薦代表性項目和認定代表性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及傳承基地;

(五)組織搶救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和培養專業人才;

(七)依法查處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的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配合、參與有關單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重要項目的審核立項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資金的保障、使用、監督和管理工作;

(三)教育和體育部門負責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教育內容,在中國小和大中專院校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負責傳統體育類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與保護工作;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把符合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關技能培訓納入人才培養範圍,為具有專業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提供指導和幫助;

(五)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事業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的研發;

(六)規劃部門負責展示、傳承場館、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及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規劃工作;

(七)商務部門負責對應當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和商貿習俗加強搶救與保護工作;

(八)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對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與保護工作;

(九)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對飲食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與保護工作;

(十)旅遊部門負責宣傳、推介與旅遊項目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在旅遊產品的開發中,注重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元素;

(十一)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打擊非法採錄、侵占、破壞、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二)民族宗教部門負責民族宗教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與保護工作;

(十三)科技和智慧財產權部門負責鼓勵和扶持符合科技項目支持條件的企業或事業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課題的研究,負責依法處理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利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四)工商部門負責依法處理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及廣告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五)扶貧移民部門在扶貧開發中負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在資金、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

(十六)宣傳部門及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十七)文聯、社聯、科協、作協和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應當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按照各自章程和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十八)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十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並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

市、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機構具體承擔下列工作:

(一)執行市、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計畫和工作規範;

(二)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申報、保護、展示、交流和傳播。

第三章 調查與保存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全面掌握其種類、數量、分布、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具體實施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相關部門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時,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並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

相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並應當在調查結束後60日內,將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及電子檔案,匯總提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和資料,也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確認、登記工作,運用傳統和現代技術,對其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和檔案,妥善保存管理。

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不得非法占有、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資料、實物建(構)築物、場所等。

第十四條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准的申請人應當將批准檔案送交調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調查活動,調查結束後30日內應當向省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

第四章 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五條建立市、縣(市、區)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名錄,將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一)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範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

(三)具有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四)具有獨特的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

(五)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區域內有較大影響。

對尚未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自主開展搶救、記錄、傳承等保護工作。

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並被列入同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可以同時或合併為同一個項目列入上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六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按照下列程式申報:

(一)申報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後,向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報;縣(市、區)直屬單位可以直接向本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二)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對本主管區域內的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市直屬單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三)市人民政府可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當地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推薦、申請或者建議。

第十八條推薦、申請或者建議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價值、傳承和社會影響等情況的說明書;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範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項目的保護計畫;

(四)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第十九條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評審制度。

市級文化主管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專家庫人員由歷史、文學、藝術、社會和自然科學等領域的專家和政府部門有關人員組成。

市、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專家庫中選擇相關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開展下列工作:

(一)依法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並公示評審結果;

(二)評審、認定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

(三)評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申報項目;

(四)參與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五)參與論證代表性項目保護的重大制度和決策。

專家遴選及管理辦法由市級文化主管部門制定。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條代表性項目評審應當經過以下程式:

(一)對擬列入名錄的項目,專家評審小組進行初評,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後形成初評意見;

(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審議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三)文化主管部門將擬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通過媒體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二十日;

(四)文化主管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擬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書面意見。文化主管部門經調查核實,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重新組織評審。

第五章 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並公布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並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作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認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參照本辦法代表性項目評審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以下簡稱保護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依法登記,並有專人負責該項目保護工作;

(二)應當具有該項目相對完整的資料,具備編制並實施該項目保護規劃的能力和開展傳承、傳播、展示活動的場所及條件。

第二十四條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項目保護規劃制定保護計畫並組織實施,向有關文化主管部門定期報告項目保護情況並接受監督;

(二)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三)保護與該項目相關的實物、資料和文化場所;

(四)開展該項目的傳承、展示、展演及學術研究等活動;

(五)培養項目傳承人,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五條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傳承人。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傳承人人選,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請認定為傳承人。推薦傳承人的,應當徵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

推薦或者公民自行申請認定為傳承人的,應當提交下列真實、準確的材料:

(一)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三)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

(五)其他說明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展示、傳播活動。

第二十八條保護單位和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授、展示技藝和文藝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識、技藝以及有關原始資料文獻、實物、場所等,並獲得相應報酬;

(三)申請獲得項目保護經費或者傳承人補助;

(四)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持保護單位和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組織開展研討、展示、宣傳、交流等公益性活動;

(四)記錄、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

(五)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定期評估制度,對本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全面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及存續狀況,以便制定、完善保護規劃。應當建立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考核和評估制度,並建立工作檔案。每年組織對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每2年組織對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進行一次評估,並將考核和評估結果作為給予補助、資助、獎勵的依據。

經考核和評估,保護單位或者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取消其保護單位或者傳承人資格,並按照規定程式予以重新認定。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保護傳承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後,可以取消其保護單位或者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保護單位或者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保留其傳承人資格,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增補該項目的保護單位或傳承人。

傳承人因違法犯罪而無法履行保護傳承義務的,由認定其傳承人資格的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傳承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屬性、特點及存續狀況,通過記憶性保護、搶救性保護、傳承性保護、生產性保護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類保護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三十二條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項目,實行記憶性保護。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列入記憶性保護名錄的項目開展調查,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並建立檔案庫、資料庫。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對通過調查、檢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因自然或者人為原因而面臨消亡、失傳的代表性項目,應當列為瀕危項目目錄,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採取科學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搶救性保護。

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搶救性保護,可以依法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實物和傳承人的技藝,修繕建(構)築物和場所,改善傳承人工作和生活條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

因代表性傳承人死亡而無法繼續傳承的,其遺留項目的實物、資料等,家屬或家族可轉交或提供給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條對客群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傳承性保護。

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提供傳承、傳播場所、培養後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

第三十五條對存續狀態較好、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代表性項目,在有效傳承其核心技藝和文化內涵的前提下,通過創新設計、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等形式,實施生產性保護。

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並可以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生產性項目加強監督管理。根據生產性保護項目現狀、市場情況,制定扶持政策,積極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等方式,對實施生產性保護的代表性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被認定為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和商貿習俗,符合條件的,應當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實施生產性保護。

第三十六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完整、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較好的村鎮、街區或者特定區域,應當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保護區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應予保持,不得破壞其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的,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協調好自然文化生態、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專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公共文化設施,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傳承、收藏和研究。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檔案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應當有計畫地展示、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免費開放。

利用財政性資金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展室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和便利,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有計畫地開展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鼓勵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以營利為目的宣傳、展示除外。

鼓勵和扶持保護單位或者個人建立數位化的展覽館、博物館、體驗館等展示平台。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文化活動、民間習俗以及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動。將滿足當地民眾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的代表性項目的傳承與展示活動,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向社會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目錄。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保護單位和傳承人開展文化服務等活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與農村文化、社區文化、校園文化、企業文化、家庭文化建設相結合,豐富優秀公共文化產品服務與供給。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位化保護和傳播,建立資料庫和數位化保護系統平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資料查詢和複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技術研究、傳播推廣和成果轉化。

第四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具有生產性、展示性或者表演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展外交流與貿易,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第四十二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捐贈給公共文化機構收藏,或者委託公共文化機構保管、展出。接受捐贈的公共文化機構應當登記在冊,妥善保管,並對捐贈者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鼓勵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研究機構,興辦專題博物館或者開設專門展覽室,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工作。

鼓勵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進入社區和校園,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支持中國小校與文化機構、傳承傳習基地探索實踐活動工作機制,打造一批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社會實踐(實習)基地(陣地)。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志願者隊伍,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其他地區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並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四十三條 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無人傳承、不再呈活態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調查核實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利用與保障

第四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的機構,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建設,以多種方式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等各類專門人才。

第四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支持具備條件的保護單位建設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並為社會參與建設傳承基地提供服務。

傳承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度規模的傳承活動場所,用於教學、展示、宣傳等活動的基本設施、設備齊全;

(二)項目資料收集全面,檔案保存管理規範;

(三)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後繼人才富有成效,或者有多支開展活動的傳承、學習團隊;

(四)定期開展傳承教學、宣傳展示、交流研討等活動,有較大的社會影響。

第四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和保護單位應當通過向社會招募學員等方式,推廣實施家族傳承、師徒傳承與現代職業教育相結合的傳承人培養模式。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或者研究機構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設立傳承班以及與相關單位聯合辦學、辦班等途徑,培養專門人才。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衍生產品和文化服務,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文化衍生品融入現代生活。

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第四十八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下列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與發展:

(一)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旅遊產品和服務;

(二)開展以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為主題的文學藝術創作;

(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的收集、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四十九條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作、改編、表演、展示、產品開發、旅遊等活動,應當尊重和保持其傳統文化內涵、傳統工藝流程、核心技藝的原真性,保持其原有的文化風貌,不得歪曲、濫用、貶損。

改變傳統文化內涵、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的,不得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名義進行宣傳、推廣和銷售。

第五十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等,屬於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納入保密範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授、使用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途徑進行。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信貸、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五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實物、傳習所、展示館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第五十三條未取得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傳承人命名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在從事傳承和傳播活動時,不得冠以非遺中心、各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傳承人的名義。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對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標牌進行複製或者轉讓。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生態保護,在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建(構)築物、場所、遺蹟等進行修繕、改造時,其形態、色彩等應當保護原有風格,與相鄰傳統建築的風貌相一致。

第五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下列項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

(二)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傳播活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項目的研究;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徵集和收購;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申報;

(八)代表性傳承人的專項補助;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機制,鼓勵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對新公布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每項一次性扶持10萬元;新公布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每項一次性扶持3萬元;新公布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每項一次性扶持1萬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扶持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五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為已獲公布的市級代表性傳承人給予每年每人3000元生活補助。

各級代表性傳承人的生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採取就高原則,只領取所獲得的最高級別代表性傳承人的生活補助。

上級每年下達的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專項補助經費應及時予以發放,不得截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擅自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資料、實物;情節嚴重的,對境外組織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境外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報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者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評資格;已被認定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者傳承人的,予以取消,並責令其退還項目保護經費或者傳承人補助經費。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不尊重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違反法定條件和程式認定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

(三)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條侵占、破壞代表性項目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築物、場所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智慧財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由南充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解讀

一、《辦法》起草背景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保護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系列重要指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精神,對於繼承和弘揚南充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南充歷史文脈,推動建設“成渝第二城”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新型城鎮化的快速發展,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非遺”賴以生存的社會環境正在改變,相當數量的傳統文化、民間文化、傳統工藝面臨著斷代的危險,加大“非遺”保護力度迫在眉睫。因此,《南充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於2018年1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委會議通過,2018年2月14日南充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辦法》主要精神

《辦法》共分八章六十四條,包括總則、保護職責、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傳播、利用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關於明確各級職責。《辦法》確立了“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以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專業保護機構為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的“非遺”保護機制。

(二)關於建立市、縣(市、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名錄和認定辦法。《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遴選、推薦、建議、評審、公示以及名錄的公布與備案等,作了細化規定。同時,對代表性項目退出機制也進行了明確。

(三)關於“非遺”分類保護。鑒於“非遺”的形態差異很大,其生存狀況和傳承情況也各有不同,《辦法》確立了對“非遺”實行記憶性、搶救性、傳承性、生產性等分類保護和區域性整體保護的原則。此外,《辦法》對老字號傳統技藝保護也作出明確規定,體現我市工商業文化傳承與發展的地方規章特色。

(四)關於“非遺”傳承與傳播。傳承與傳播是“非遺”保護的關鍵。《辦法》明確了“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及其權利義務、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產生及其權利義務,強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等。

(五)關於“非遺”保護的保障措施。設立市、縣(市、區)級“非遺”保護專項資金及市級扶持機制。同時,對合理利用“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稅收、信貸、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等方面給予扶持。另外,對加強專業人才培養進行了強調和明確。

(六)關於“非遺”項目、傳承人補助說明。市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機制,對新公布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給予一次性扶持,主要用於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研究、搶救性記錄和保存、傳承活動、理論及技藝研究、出版、展示推廣、民俗活動支出等。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給予每人每年3000元生活補助,主要用於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的支出。

三、貫徹建議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建立健全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納入文化發展綱要。同時,要廣泛吸納有關研究機構、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開展宣傳教育。今年6月9日是“世界文化遺產日”,要集中組織專家講座、圖片展覽、活動展示、舞台展演、傳習培訓、大型展覽等主題活動,推進“非遺”進農村、進社區、進校園、進企業,掀起學習宣傳貫徹《辦法》的熱潮。要組織“非遺”保護管理者和“非遺”傳承人、“非遺”企業負責人學習培訓班,明確“非遺”責任,增強使命感。要藉助媒體大力宣傳《辦法》和全縣“非遺”保護成果,展示“非遺”的獨特文化價值和魅力,使“非遺”成為政府關注、民眾關心、參與度最高的文化活動。

(三)完善保護體系。根據我縣“非遺”分布情況和保護工作實際,要充實“非遺”傳承人,使每個“非遺”保護項目如:婚嫁歌、船工號子、蓬安龍舞系列、河舒豆腐、姚麻花等都有老、中、青傳承人,最大程度保障我縣“非遺”項目的傳承、傳習,不消亡。要健全非遺保護人才隊伍,設定縣鄉“非遺”監管人員,加大保護力度。

(四)注重整理申報。蓬安作為省級歷史文化名城,有獨特的歷史、地理和人文環境,孕育了為數眾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省級“非遺”項目“船工號子”、“婚嫁歌”2項,傳承人1人;市級“非遺”項目15項,傳承人2人;縣級“非遺”項目50項,傳承人60人。今後,還將繼續做好“非遺”普查、收集、整理、申報工作。目前,正在創排“嘉陵江船工號子”,再現當年嘉陵江流域廣大民眾的情感、民間文化的樸實與價值。

(五)加強資金爭引。要深入研究國省市檔案政策,積極向上包裝、申報一批“非遺”項目,爭取更多的項目資金。同時,要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獎勵、提供商業保險、設立基金等形式,參與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招引文化企業到我縣投資。同時,要將開展非遺保護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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