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四川省信鴿協會成立於1983年6月,創建二十多年來,在省體育局,省體育總會的正確領導下,在中國信鴿協會指導下,工作思路端正,隊伍不斷壯大,組織日益健全,制度逐步完善,活動豐富多彩,成為我省體育社團中很有影響的協會之一。
規模
目前,協會擁有市、州和駐川鐵路鴿協共21個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達數萬人之眾。從成立到現在,經歷六次代表大會,第六屆委員會有委員28人,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體育界德高望重的老領導,省體總名譽主席郭炎同志擔任協會名譽主席。下設競賽委員會,宣傳委員會,科研與市場開發委員會。
宗旨
協會旨在始終堅持民主管理和集體領導的制度,堅持以人為本,服務會員的思路,經費管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協會服從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服從社團管理機關管理,依法按章開展活動,在省體育局,省體總的正確領導下,團結和組織全省信鴿愛好者,積極開展各項信鴿活動,繁榮信鴿市場。
章程(部分)
四川省信鴿協會章程(2011年7月13日四川省信鴿協會七屆一次委員擴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四川省信鴿協會,簡稱四川省鴿協。英文譯名“SICHUANRACINGPIGEONASSOCATION”縮寫“SRPA”。
第二條
四川省信鴿協會是在四川省體育局和四川省體育總會的領導下,經四川省民政廳批准登記的民眾性體育社團組織。
第三條
四川省信鴿協會由全省各市(州)信鴿協會及行業信鴿協會(團體會員)和信鴿愛好者、信鴿工作者(個人會員)組成,是四川省體育總會和中國信鴿協會的團體會員,為非盈利、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級社團組織。本會根據四川省體育局授權,對全省信鴿活動實施統一的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是組織開展省一級信鴿活動和代表四川省參加全國和國際信鴿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四條
四川省信鴿協會的宗旨: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團結和組織全省信鴿愛好者,積極開展各項信鴿活動,繁榮信鴿市場。為廣大會員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加強國內外信鴿活動交流、增進友誼、促進團結,提高信鴿運動水平,推動社會和諧、文明、進步。
第六條
四川省信鴿協會根據黨和國家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的開展信鴿活動
(一)研究制定全省信鴿活動的年度及中、長期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逐步完善各項信鴿活動管理規章和工作制度,並組織貫徹落實。
(二)協助全省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指導、監督和考核市(州)信鴿協會及行業信鴿協會工作,推動賽鴿運動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宣傳和普及賽鴿運動,廣泛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擴大信鴿活動的影響力、凝聚力,增強其活力。
(四)堅持文明、科學養鴿,養鴿育人的指導思想,彰顯信鴿運動強健體魄,陶冶情操,愉悅身心的功能,促進社會的安定和團結。
(五)代表廣大信鴿愛好者利益,竭誠為廣大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信鴿協會與信鴿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六)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和承辦省級、全國以及國際信鴿競賽、展示等活動。指導、協調下級信鴿協會開展信鴿競賽、展示等各項活動。
(七)負責全省各級別信鴿裁判員的培訓、使用、審查、考核和晉級推薦工作。制定並實施對裁判員管理、監督等制度。
(八)建設好《四川省信鴿協會官方網站》,並指導市(州)信鴿協會辦好當地網站,加強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九)培育優良信鴿品系,開發信鴿用品市場,推動信鴿產業化發展,開展與事業發展相關經營活動,為事業的發展和壯大積累資金。
(十)積極開展信鴿活動的科學研究,加強信鴿育種、飼養、訓放、競賽及其器材的科研和理論信息交流,提高信鴿運動科學化水平。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由團體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團體會員系指經體育行政部門、體總、體協批准,並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年審)的全省各市(州)、駐川鐵路等單位的信鴿協會及其它相關合法組織。
(二)個人會員系指省內愛好和飼養信鴿的公民,及從事信鴿協會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四川省信鴿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三)熱愛信鴿事業,支持本會工作,遵守社會公德;(四)團體會員對在其管轄範圍內舉行的信鴿活動有組控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凡居住在本省的信鴿愛好者(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需有兩名四川省信鴿協會會員作書面擔保),提出書面申請,由鴿舍所在地市、區、縣(市)鴿協按相關規定查驗鴿舍並測定棚距,經檢驗考核合格者,核准辦理年度註冊手續,即為本省信鴿協會個人會員。
(二)經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批准唯一的市、(州)信鴿協會,含經市級體育行政部門(信鴿協會)核准的本省公棚,提出書面申請,經報省鴿協核准,即為本省信鴿協會團體會員。
(三)被核准的個人和團體會員,均為省鴿協會員。由所在地市、區、縣(市)鴿協頒發由省鴿協授權的統一印製的會員證。
(四)會員不得跨行政區域參加鴿協。會員的鴿舍可以跨行政區域遷移,遷移前辦妥新搭建鴿舍的手續,遷移時持原鴿舍所在地信鴿協會出具的證明到遷移所在地鴿協辦理會員轉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有參加本會組織活動的權力;(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五)會員在參加競賽獲得優勝及發展信鴿事業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可獲得獎勵和表彰;(六)有申請入會和退出本會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體育行政部門、本行業的規章制度,自覺遵守科學、文明養鴿的原則;(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敢於同不良現象作鬥爭;(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及時、客觀地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合理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逾期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授權基層鴿協核准行文(報省鴿協備案)通知本人,並收回會員證或申明會員證作廢。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