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招收職工規定
(1996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發布2000年6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9號修正)
第一條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規範企業招收職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有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鄉鎮企業以及其他各種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招收職工,適用本規定。
企業從香港、澳門、台灣及國外人員中招收職工,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及國外企業到我省招收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企業招收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招收職工、是指企業根據需要選擇錄用生產、工作服務人員的行為。
第四條企業招收職工,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鼓勵、支持企業招收失業人員和其他企業富餘職工。
第五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招收職工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掌握勞動力資源和企業用工需求信息,為企業招收職工提供服務。
第六條企業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招收職工的時間、方式、條件和數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非法干預。
第七條企業招收職工制定簡章。招收職工簡章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企業名稱、地址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招收職工的理由;
(三)招收的時間、方式、條件、數量、對象和範圍;
(四)招收的職工所從事的工種、崗位;
(五)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第八條招收職工簡章應當報招收職工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並予公布。
勞動行政部門發現企業的招收職工簡章不真實或不合法的,應及時責令企業糾正。
第九條企業發布的招收職工信息不得與招收職工簡章相違背。發布招收職工信息的程式,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企業可以自行組織招收職工,也可以委託職業介紹機構組織招收職工。
第十一條企業招收從事技術工種、特種作業的職工,應優先從經過培訓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招收。
第十二條企業確需招收未滿16周歲的人從事文藝工作、體育運動和特種工藝作業的,須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企業跨地區招收職工,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勞動行政部門應自收到招收職工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省外企業到我省招收職工,憑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的介紹信和本企業的招收職工簡章向招收職工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申報登記。
第十四條國有企業按規定從農村招收轉戶糧關係的從事礦山井下、森林採伐、鹽業生產、野外地質勘探作業的職工和民族自治州(縣)的國有企業按規定從農村招收轉戶糧關係的職工,須經市(地、州)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企業按規定從農村招收轉戶糧關係的職工,須經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除鄉鎮企業外,其他企業從農村招收不轉戶糧關係的職工,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勞動力供求結構和崗位分類實行適度調控,具體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招收職工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招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招收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其他禁忌行業、崗位的勞動;
(三)招收婦女從事國家規定婦女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五)故意招收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且原單位不同意其兼職的人員;
(六)收取報名費、風險金、保證金;
(七)以求職者繳納集資費、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費用為前提招收職工;
(八)以欺騙方式招收職工;
(九)扣留求職者的身份證或其他證件。
第十七條企業招收職工,應公布考核結果和錄用人員名單,並將招收職工情況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企業應於招收職工後30日內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企業招收職工後,應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九條企業應在工資、勞保福利、工作、休息、節假日、勞動安全衛生以及醫療、生育等方面,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求職者對企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二十一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招收職工,給求職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糾正,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招收職工簡章未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或未予公布的;
(二)在招收職工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婦女或者對婦女提高錄用條件的;
(三)故意招收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且原單位不同意其兼職的人員的;
(四)以欺騙方式招收職工的。
第二十三條企業違法招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糾正,並可按每招收一人給予3000元至5000元罰款的處罰,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二十四條企業招收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其他禁忌行業、崗位的勞動,或招收婦女從事國家規定婦女禁忌從事的勞動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糾正,並可按每招收一人給予3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二十五條企業收取報名費、風險金、保證金,或以求職者繳納集資費、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費用為前提招收職工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費用,並可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企業招收職工後30日內未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企業不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拒不執行有關工資、勞保福利、工作、休息、節假日、勞動安全衛生以及醫療、生育等勞動政策法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招收工勤人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收契約制工人,個體經濟組織招收職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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