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6年1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6〕56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重點任務 重點任務是: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落實部門聯動責任;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動員和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簡述

2016年1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川府發〔2016〕5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家庭盡責、政府主導、全民關愛、標本兼治原則,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建立健全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的救助保護機制。到2020年,努力實現全省90%的鄉(鎮)、80%的村(居)民委員會以及農村寄宿制學校建有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活動場所和必要的關愛設施,全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全面建立,救助保護機制有效運行,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二、重點任務

(一)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外出務工時須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健康安全成長和受教育等基本權利。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責任單位: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民政廳、司法廳、教育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縣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完善聯動機制,認真組織開展覆蓋本行政區域內所有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農村留守兒童情況排查、救助保護等職責,加強家庭監護法治宣傳和監督指導,督促外出務工人員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及時協調落實有關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具體工作。〔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落實部門聯動責任。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組織和統籌協調作用,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摸底排查、督促檢查、評估考核,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等服務機構及社會組織做好發現報告、定期走訪、重點核查、監護監督、關愛救助、臨時監護照料等工作。教育部門及學校要落實控輟保學目標責任制、聯控聯保機制和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定期排查制度;指導加強留守兒童親職教育,協助留守兒童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繫和親情交流;完善教職工值班、學生宿舍安全管理等制度,強化校園安全防範,幫助留守兒童提高防範侵害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學校留守兒童教育關愛工作納入責任督學日常督導範圍。公安機關要配合開展摸底排查,落實救助保護機制,督促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依法嚴厲打擊、嚴密防範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和隨父母進城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大力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符合落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家屬落戶。司法行政部門要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等專業服務。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共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責任單位:民政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扶貧移民局、省綜治辦、省文明辦、省政府婦兒工委辦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後輔導、心理疏導、結對關愛等服務。工會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共青團要積極組織開展關愛志願服務工作,加強農村留守兒童法治教育、自護教育和自強教育,通過爭取專項資金、實施公益項目等方式,整合引導社會資源開展關愛服務;婦聯要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受委託監護人的親職教育指導,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關愛服務;殘聯要組織開展農村留守殘疾兒童康復等工作;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離退休同志,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工作。(責任單位: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關工委)

(五)動員和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加快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深入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係調適等專業服務,扶持一批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大的品牌公益項目;健全“三社聯動”機制,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中的特殊優勢;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託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立農村留守兒童託管服務機構,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責任單位:民政廳、財政廳、教育廳、省國資委、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工商聯、省老齡辦、省關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1.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稚園、醫療衛生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強制報告義務,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有脫離監護、遭受不法侵害等情況時,應及時勸阻、制止或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未履行報告義務的,要嚴肅追責。〔責任單位: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關工委、省網信辦,各市(州)人民政府〕

2.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在接到關於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遭受不法侵害等報告後,要及時受理並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責任單位: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關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3.健全評估幫扶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要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會同公安機關、民政等部門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國小校、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有針對性地安排專業服務。對於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機構要因人施策、精準幫扶,及時按規定將其納入保障範圍,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有效關愛。〔責任單位:民政廳、公安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扶貧移民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關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4.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賣、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對於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教唆、利用留守兒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等行為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責任單位:省法院、省檢察院、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教育廳、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關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參加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省級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各市(州)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的領導協調機制,切實履行統籌協調、政策落實、資金投入和督促檢查責任。〔責任單位:民政廳、公安廳、司法廳、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強關愛陣地建設。要將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和兒童福利服務體系納入“十三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結合精準扶貧、幸福美麗新村建設等,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機構、“12355”青少年服務中心(站)、兒童福利機構、社區兒童服務場所、寄宿制學校建設,著力新增普惠性幼稚園,努力完善相關設施設備,滿足農村留守兒童入學需求和臨時監護照料等需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信息平台建設,整合部門信息資源,充分發揮“留守兒童之家”“兒童快樂家園”“婦女之家”“鄉村(城市)少年宮”等關愛陣地作用,完善現有公共服務設施,努力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更多的關愛服務陣地和活動場所。(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扶貧移民局、省政府婦兒工委辦公室、省文明辦、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關工委)

(三)加強機構隊伍建設。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明確承擔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職責的工作機構,配備工作力量;相關部門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強化專業培訓,提高專業服務能力。鄉(鎮)、村(居)民委員會要建立相應的關愛保護工作隊伍,農村留守兒童數量多的鄉(鎮)須明確1—2名工作人員專門負責,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1名專(兼)職兒童福利主任。著力推進“童伴計畫”“快樂學校”等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項目試點,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和設定公益崗位、聘用專業社工、吸納志願者、靈活用工等途徑,充實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鄉(鎮)和村(居)民委員會的關愛保護工作力量,確保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事有人乾、責有人負。(責任單位:省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財政廳、教育廳、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關工委)

(四)加大資金投入。各地要多渠道籌措資金,最佳化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支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責任單位:財政廳、監察廳、民政廳、教育廳、審計廳、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關工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強輿論引導。新聞宣傳部門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點宣傳內容,組織動員主流媒體及其他各類新媒體,積極開展形式多樣、針對性強、富有成效的宣傳教育活動。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導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文明辦、省網信辦、團省委、省婦聯、省殘聯、省關工委)

(六)著力綜合施策。要在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加快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設,加大對農民工家庭的幫扶支持力度,為農民工家庭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推進住房、教育、醫療等重點領域改革,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對不符合落戶和住房保障條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間照料、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提供幫助。大力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落實和完善農民工隨遷子女在當地就學和升學考試政策,尤其是要注重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完善城鄉均等的就業創業公共服務體系,引導扶持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加強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居家靈活就業,逐步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責任單位:公安廳、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扶貧移民局)

(七)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組織開展經常性、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特別是對底數不清、風險隱患排查不到位、突發事件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貢獻突出的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責任單位: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公安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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