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省級機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關於省級機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一、省級機關單位用地實行歸口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省國土資源廳
關於省級機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川辦發〔2007〕3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
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省級機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轉發,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四月十日
關於省級機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省國土資源廳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川委發〔2004〕33號)授權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對省級機關國有資產(含房產地產對外投資)實行統一管理。兩年來,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積極穩妥推進,取得了明顯的階段性成效,完成了省級機關2127個單位(其中國有土地面積54333.1萬平方米)國有資產自查清理、審計核實工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革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4號)要求,規範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切實維護好省級機關用地權益,現就我省省級機關用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省級機關單位用地實行歸口管理
按照川委發〔2004〕3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05〕45號)規定,省級機關單位的資產管理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歸口管理。在土地使用權處置報批時可經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意後按程式申報,由省國土資源廳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審核並報經省政府批准後進行產權登記。其管理範圍包括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及其直屬的事業單位和使用公共資金投資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按有關規定應納入省級單位用地管理的四川省範圍內的國有土地。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省級機關單位建設用地規劃
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依據成都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結合省級機關實際,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編制省級機關單位建設用地規劃。通過規劃引導和控制省級機關單位用地布局,逐步實現集中辦公或相對集中辦公。省級機關利用劃撥土地規劃建設各項設施的,需經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意,其中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並報經省政府批准。省級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在編制及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時需占用省級機關單位用地時,應徵得省級機關單位和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同意並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按照尊重歷史和現狀、布局相對集中、交通比較便利的原則,結合安全保密、辦公效率和城市建設占用中央在川單位用地情況等方面因素,成都市人民政府要落實成都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關於為省級部門預留用地的要求,確保省級部門發展用地需求。省級部門要編制年度用地計畫,提出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送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國土資源廳統一匯總報經省政府同意後,商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三、嚴格省級機關單位土地處置管理
省級機關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國土資源廳辦理有關土地使用權登記。省級機關單位劃撥土地轉為出讓、改變土地用途、轉讓土地使用權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以及川辦發〔2005〕45號規定程式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開發建設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實行計算機管理,實現省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信息化、動態化、科學化。以有利於省級機關單位土地管理及規劃編制,為實施省級機關單位建設用地規劃提供動態數據。
省級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使用的成都市範圍以外的國有土地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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