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學教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和登記制度實施辦法

川教師〔1997〕24號

各市、地、州、縣教委(教育局):
現將《四川省中學教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試行)》、(四川省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登記制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
根據國家教委發關於中學教師培訓工作在堅持不懈地抓好教師學歷補償教育,提高教師學歷合格率的同時,要不失時機地在廣大中學教師中開展繼續教育,逐步將將尋師工作的重點由學歷補償教育轉移到繼續教育上來的要求,逐步將師訓工作的重點由學歷補償教育轉移到繼續教育上來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委確定,從現在起全省正式啟動中學教師繼續教育。這標誌著我省中學教師培訓開始邁入一個新的工作領域,工作重點開始向繼續教育轉移。
對中學教師進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質,提高師德修養和教育理論水平,提高教育教學和教育科研實際能力為目標的繼續教育,是加強中學教師隊伍建設,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深化中學教育改革,大力推行素質教育,提高中學教育質量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師進修院校、教科所(教研室)、電教館(站)和各中學校的於部、教師要充分認識對中學教師開展繼續教育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學習《暫行規定》和《登記制度實施辦法》,高度重視和開展好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各地要依照《暫行規定》和《登記制度實施辦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規劃,統籌協調與教師培訓密切有關的各職能部門,積極開展中學教師繼續教育試點工作,認真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為全面開展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奠定良好基礎。
各地在貫徹執行本檔案過程中有何意見與建議,請及時報告我委師範處。有關《登記制度實施辦法》的執行方案我委將另行通知。
四川省教育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中學教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了適應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全面提高中學教師素質,根據《教育法》和《教師法》,結合我省中學教師隊伍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學教師繼續教育是取得教師任職資格的在職、在崗的中學(含普通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師範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教師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師德修養、教育理論水平、教育教學和教育科研能力為目標的進修或培訓。
第三條中學教師必須依法接受繼續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必須依法制定教師培訓規劃,按照有關規定有計畫地安排中學教師參加繼續教育。
第四條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原則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把政治思想教育和師德教育放在首位;面向全體教師。分類指導,多層次、多形式、多途徑地開展培訓;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學用一致,講求實效;規範性培訓與靈活性培訓結合,堅持自學為主、短訓為主、業餘為主。
第五條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是: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教育;拓展專業知識和更新知識結構;學習教育科學理論和開展教育教學科研與實踐;進行教育教學職業技能與現代教育技術的培訓;開展現代科技教育和勞動技術教育;學習、了解其它前沿性、邊緣性學科知識和人文社會知識等。
第六條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材:中學教師繼續教育使用國家、教委和省教委統編教材。省教委成立四川省教師繼續教育教材審查委員會,負責審定省統編教材和其它可選用的教師繼續教育教材。未經教材審查委員會審定的書籍,一律不得作為教師繼續教育教材。
第七條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類型主要是:新教師上崗培訓;教師職務培訓與晉級培訓;骨幹教師與學科帶頭人的培訓;提高學歷層次和第二學歷教育;其它類型的培訓。
第八條中學教師接受繼續教育的折算學時為:新教師在試用期內不少於120學時;其它教師每人每年不少於100學時。
第九條開展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是政府行為。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分別是: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①制定全省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有關政策和規劃;②組織制定中學教師培訓的計畫和教學大綱,組織編寫和審定培訓教材;制定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班的辦學標準;④監督、檢查和評估全省教師的培訓工作,對全省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質量進行監測,總結、交流先進經驗,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門:①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轄區中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實施方案;②加強所屬教育學院建設,領導和指導教育學院及有關單位開展中學教師繼續教育;③監督、檢查和評估本轄區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培訓工作和培訓質量。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①制定本轄區中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實施培訓計畫;②加強教師進修學校建設,領導和指導教師進修學校及有關單位開展中學教師繼續教育;③監督、檢查、評估本轄區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和培訓質量;④組織並指導中學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的有關制度。
第十條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指定培訓單位是: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各級教科所(教研室)、電教館(站),以及省教委授權的其它培訓單位。各級教師進修院校是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主要培訓單位。
第十一條加強各級培訓基地的建設,完善省、市、縣、校四級培訓網路,落實各級培訓單位的職責。
四川教育學院的職責是:在省教委的領導下,參與制定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學計畫和實施方案,開展繼續教育教研及培訓工作,指導全省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業務王作。
市(地、州)教育學院是本地區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主要基地,其職責是:在省、市(地、州)教委的領導下,實施本地區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完成中學教師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指導本地區中學教師繼續教育業務工作。
教師進修學校的職責是:配合市(地、州)教育學院搞好本縣(市、區)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業務管理和指導中學開展教師在職培訓;在市(地、州)教育學院指導下開展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中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基礎在教師任職學校。各中學的職責是:根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進修院校的培訓規劃和要求,制訂本校的教師培訓計畫,安排培訓時間,提供培訓條件,組織送培和自培活動,實施登記制度。
各級教科所(教研室)、電教館(站)、技裝處(教儀站),應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配合和參與各級教師進修院校開展的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教師進修院校要加強自身教師隊伍建設,建設一支政治業務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專兼結合、適應開展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需要的教師隊伍。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教師進修院校基地建設,不斷改善辦學條件,保證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三條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實行規範化管理,建立教師繼續教育登記制度。有關實施辦法另文發布。
第十四條為了保證中學教師享受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對各級教師進修院校的投入,提供合格的辦學條件。
中學教師繼續教育所需經費,依照經費管理許可權,由教育行政部門列入財政預算設立教師繼續教育專項經費,保證撥付到教師進修院校,供正常開展繼續教育工作使用。
為了彌補培訓經費的不足,經主管部門同意和物價部門批准,培訓單位可適當收取培訓費。
第十五條參加繼續教育的教師,在培訓期內的待遇不變,參加培訓的差旅費用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十六條教師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規定的培訓學時,經考核合格者,發給省教育委員會統一印製的《繼續教育證明書》,作為教師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考核晉升和評優選模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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