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和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院登記名稱:四川文化藝術學院。
學院的英文名稱是:SICHUAN COLLEGE OF CULTURE AND ARTS
第三條學院地址:四川省綿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機場東路83號;郵編:621000。
第四條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五條隸屬關係:學院的審批機關是教育部,學院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四川省教育廳,學院的登記機關為四川省民政廳。
第六條學院屬於社會公益事業非營利性教育機構,是社會主義高等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學院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七條辦學宗旨: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立足地方經濟發展,面向四川文化產業發展需求,創新人才培養模式,著重突出學生專業技能和創新實踐能力的養成,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為國家培養基層文化服務和文化產業生產、經營、管理一線所需要的套用型、複合型文化藝術人才。
第八條辦學類型:培養套用型人才。
第九條辦學層次: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逐步發展面向產業的成人繼續教育。
第十條學科門類:以藝術學為主幹學科,根據套用型、複合型人才培養要求和依託行業優勢,形成藝術學、文學、管理學、歷史學等協調發展、互相支撐的學科體系。
第十一條辦學規模:根據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對人才的需求,以及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的原則,全日制在校生規模穩定在8000人。
第二章 舉辦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學院是經教育部審批的獨立法人機構,國家保障學院及其舉辦者的合法權益;學院依法享有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與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學院舉辦者:四川川音綿陽藝術學院投資實業有限公司。
第十四條舉辦者的權利:
(一)參加學院董事會,依法推選首屆董事會成員;
(二)有權通過學院董事會參與學院辦學重大事宜的決策,對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提出意見與建議;
(三)有權查閱學院董事會記錄,並了解教學、管理、財務等狀況;
(四)對院長、副院長人選有建議權;
(五)法律、法規、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舉辦者的義務:
(一)認真貫徹與辦學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依據學院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參與學院辦學和管理活動;
(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院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和重大專項經費;
(四)為學院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並達到國家的設定標準;
(五)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保障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六)履行法律、法規、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十七條學院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
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委派代表、院長、學院教職工代表及特邀社會業界專家學者代表共7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各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董事會董事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決定學院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院長,根據院長提名聘任或解聘院級其他領導;
(二)修改董事會章程和審定學院規章制度;
(三)修改、審定學院章程;
(四)確定學院辦學思想,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院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批學院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七)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
(八)審批由學院院長提出的學院內設機構設定方案;
(九)決定學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學院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會議;
(二)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三)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為有效;
(四)董事會討論的事項須經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並作出決議;
(五)董事會討論的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履行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審定、簽署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檔案;
(四)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院長;
(五)法律、法規、規章、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學院設立監事會,負責對董事會、學院重大決策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對董事會成員及學院領導成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院長人選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政治責任心強、品德高尚、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等任職條件。院長經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後任命,任期4年,可以連聘連任。根據需要設常務副院長、副院長等。常務副院長、副院長由院長提名,董事會任命。
第二十四條學院院長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董事會的授權,全面管理學院各項工作並負責主持院務會議。
院長履行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開展學術交流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擬定內部機構和編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學院各級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和處分;
(六)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院財產,維護學院合法權益;
(七)負責學院安全穩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行使學院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學院建立院長辦公會議和院務會議制度,定期討論學院的重大事項及重點工作。其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按本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並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六條學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二十七條本著精簡機構,提高效率的原則,學院下設辦公室、教務、人事、學生工作、國際交流、科研、建設發展、後勤等部門,負責學院相關職能工作。按照學院的發展和工作需要可擴大和調整相應的職能機構。
第二十八條學院實行院、專業學院(系)兩級管理,專業學院(系)院長(系主任)負責本專業學院(系)日常教學、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院實行依法治校,依法實施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學院的各項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
第三十條學院加強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
第四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三十一條學院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學院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優秀人才;
(二)引導和監督學院遵守法律法規,參與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學院決策機構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規範管理;
(三)支持學院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院的合理要求,幫助解決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突出問題;
(四)全面加強學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二條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成立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占教職工代表總數的60%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提高教職工的主人翁意識,共同維護學院權益,為學院的科學發展建言獻策。推進校內民主管理建設,維護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每5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三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行使下列職權:(一)聽取院長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二)討論通過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並由院長頒布實施;(三)討論審議與教職工關係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項;(四)監督和評議學院各級領導幹部;(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尊重和支持院長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院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三十五條學院按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基層黨群組織,包括各級工會、共青團和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在院黨委領導下積極開展有益於師生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加強校園文化建設。
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六條確立人才培養的中心地位,把提高教學教育質量、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作為學院工作的核心任務。
第三十七條學院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才市場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專業,並報教育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積極開展國際、國內校際合作交流以及與企事業單位、團體的協作,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同提高教育教學管理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三十九條學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建立教學管理規範。採用目標管理和考核辦法組織與管理教學,建立並不斷完善教學質量監控保障體系。
第四十條學院不斷完善並嚴格執行人才培養方案。大力提倡和推迸教學改革,以先進教育理念指導教育教學活動,堅持“兩大”“三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一條學院實行學分制。充分尊重學生個體差異,注重個性發展,遵循教育和學生成長發展規律,體現因材施教、自主學習的原則,為每個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在學生掌握專業理論知識的同時,突出技術技能和創新實踐能力的培養,做到在校培養的專業能力與社會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高度融合。
第四十二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定方案,審定教育、教學、科研計畫和人才培養方案,評定教育教學、科研成果,組織學術活動。
第四十三條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工作。
第四十四條學院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注重學生的綜合素質養成。
第四十五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工作。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經審批機關備案後予以公布,並嚴格執行。
第四十六條學院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七條學院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培養一支人員精幹、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職員工隊伍,以保障學院科學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十八條學院按照“科學設崗、最佳化結構、分類指導、按崗聘用”的原則,實行全員聘用制: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
(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九條學院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
(二)參加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足額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七)向學院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學院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院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教師聘任契約中約定的義務;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國家有關政策,自主確定薪金、津貼、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第五十二條學院對教職工實行“培訓上崗”原則,對所聘用的教職工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五十三條學院對聘用的教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生活保障,並採取特殊政策,注重引進優秀人才。
第五十四條學院鼓勵教師進行教學改革、科學研究和學術創新,促進研究成果的市場轉化,對教改成果、教學效果、科學研究成果市場轉化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
第五十五條學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與聘用、晉升、薪酬及獎懲等掛鈎。對不稱職的教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條第二款及學院與教職工簽訂的契約等條款予以解聘或提前解聘。對違反《教師法》《勞動契約法》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按照法律、法規和學院的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五十六條學院建立以工會組織為教師校內申訴的主渠道,依法妥善處理教師提出的申訴,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第七章 學生
第五十七條樹立“以人為本、教育為先、服務為重、科學管理”的理念,構建“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的模式,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作為學院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第五十八條凡按有關規定被學院錄取或轉入學院的學生,即取得學院的學籍。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十九條學院對招收的學生,根據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學業證書,達到國家規定學位標準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六十條學生畢業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擇業,雙向選擇,學校擇優推薦。學院為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積極開闢畢業生就業渠道。
第六十一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學生社團活動;
(三)按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四)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或修滿相應學分,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五)學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學生在校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共同維護學院形象;
(三)完成教學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四)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學院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學院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學生依法享有申訴權。學院依據《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在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學生有權申辯或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十四條學院貫徹實施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加強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按1:200的師生比例配備專職輔導員。注重對學生進行法律規範、道德規範、學習規範、生活規範等方面的教育,鼓勵和指導學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養成良好的思想和行為習慣。
第六十五條學院對品學兼優的學生頒發獎學金,對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予以表彰和獎勵。學院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視其情節、性質與程度,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六條學院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每3至5年一屆,學生會成員由學生民主選舉產生,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行職權;學生會及其他社團組織,在學院黨、團組織領導下,按照各自的章程並在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自主開展各項活動。
第六十七條努力推進學生參與學院管理和學生自治管理,進一步拓寬學生訴求渠道,實行學院黨政部門接待、聯繫學生,聽取學生意見與建議的工作制度,創建穩定和諧校園。
第八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十八條根據學校變更前審計報告載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學院資產總額892,101,249.65元。
第六十九條舉辦者用於辦學的全部資產按法律規定完全過戶到學校名下。學校對上述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在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學校資產。
第七十條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
第七十一條學院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投入;
(二)依法收取的學費;
(三)融資;
(四)政府資助;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二條學院對舉辦者投入和社會捐贈的資金、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七十三條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以省物價部門審批並予以公示的為準。
第七十四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院規章制度,負責設備、物資的採購和管理。
第七十五條學院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院主要領導、財務負責人離職、離任接受審計。
第七十六條學院財務部門定期向董事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財務計畫執行情況,依法編報財務報表。
第七十七條學院財產的使用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審計結果。
第七十八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的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九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七十九條學院分立、合併或其他原因須終止時,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並形成決議,報原審批機關核准。學院名稱、層次、類別、舉辦者的變更,應當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八十條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由舉辦者提出,經董事會決議要求終止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學院終止時,在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後,按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清算和財產清償。學院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二條學院終止後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四)清償上述債務後,學院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八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應當由學校黨政領導、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相關專家,以及學校舉辦者或者主管部門的代表一起參加,涉及到關係學校發展定位、辦學方向、培養目標、管理體制,以及與教職工、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問題,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在校內公開聽取和徵求意見、充分論證。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修改完成後,須經學院董事會同意,並報上級審核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調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為準。
第八十六條本章程經學院董事會同意,並報上級審核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學院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