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票

四小票的定義 海關完稅憑證、運輸發票、廢舊物資發票、農產品收購憑證(含農業生產者開具的普通發票),由於這四種憑證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增值稅抵扣的憑證,所以稱之為“四小票”。

稅率抵扣

海關完稅憑證按17%或13%的稅率抵扣;運費發票按7%抵扣,並且現在不用在申報時錄入四小票採集系統,在稅務局認證後即可抵扣;廢舊物資發票2009年1月1日以前開具的按17%抵扣;農產品收購憑證按13%抵扣。

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公告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08年第1號

為促進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規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調整了現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取消了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憑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規定。為做好相關增值稅政策的過渡與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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