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卜倫

藏語,官名。藏語音譯,亦作“噶布倫”、“噶卜倫”。原西藏地方政府主管官員,多由大貴族充任。西藏地方政府總辦事務之官員。又譯作“噶布倫”﹑“噶倫”或“噶隆”。此名起於唐代吐蕃王朝時期,與“紕論(倫)”﹑“囊論”﹑“論充”並列,為“論”(大論)之下諸“論”之一,意為“承旨之官”。清代重置,制為三品,年支俸銀一百兩,並領有寨落莊田,例由貴族充任。如遇出缺,則在“戴”(代本,相當於團長)﹑“仔”(財務官)﹑“商卓特巴”(總管)之內揀選,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請旨補放。

【詞語】:噶布倫
【注音】:gá bù lún
【釋義】:1、亦稱“噶倫”、“噶隆”。 2、藏語,官名。藏語音譯,亦作“噶布倫”、“噶卜倫”。原西藏地方政府主管官員,多由大貴族充任。清乾隆16年(1751年),清政府廢原封郡王,命由噶倫四人(三品,三俗一僧)為主持“噶廈”之官,總辦西藏行政事務,受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管轄,成為定製。民國與解放初期繼續存在。解放初期,地方政府又增設助理噶倫、代理噶倫。1959年西藏叛亂事件發生後廢除。

西藏地方政府總辦事務之官員。又譯作“噶布倫”﹑“噶倫”或“噶隆”。此名起於唐代吐蕃王朝時期,與“紕論(倫)”﹑“囊論”﹑“論充”並列,為“論”(大論)之下諸“論”之一,意為“承旨之官”。清代重置,制為三品,年支俸銀一百兩,並領有寨落莊田,例由貴族充任。如遇出缺,則在“戴”(代本,相當於團長)﹑“仔”(財務官)﹑“商卓特巴”(總管)之內揀選,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請旨補放。乾隆十六年(1751)據策楞等奏議《西藏善後章程》設立噶廈,委放四名噶卜倫,三俗一僧,號為“四相”。以僧人為首席,共同秉承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之意處理日常事務,職權頗重。舉凡具摺奏事﹑驛站交通﹑涉外通商等均須請示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酌定,鈐用達賴喇嘛印信與駐藏大臣關防遵行。五十八年,福康安率軍入藏擊退廓爾喀入侵後,奉旨頒行《欽定西藏章程》,對噶卜倫之職司又有明細厘定,遂成定製。195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明令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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