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工業企業噪聲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也按本標準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檔案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3785 聲級計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GB/T 3241 倍頻程和分數倍頻程濾波器
GB/T 15173 聲校準器
GB/T 15190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範
GB/T 17181 積分平均聲級計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等產生的、在廠界處進行測量和控制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3.2 A 聲級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計權網路測得的聲壓級,用A L 表示,單位dB(A).
3.3 等效聲級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等效連續A 聲級的簡稱,指在規定測量時間T 內A 聲級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簡寫為Leq),單位dB(A).除特別指明外,本標準中噪聲值皆為等效聲級。
根據定義,等效聲級表示為:
A
式中:LA--t 時刻的瞬時A 聲級;
T--規定的測量時間段。
3.4 廠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契約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築物邊界。各種產生噪聲的固定設備的廠界為其實際占地的邊界。
3.5 噪聲敏感建築物 nio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3.6 晝間 day-time、夜間 night-tim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慮時差、作息習慣差異等)而對晝間、夜間的劃分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3.7 頻發噪聲 frequent noise
指頻繁發生、發生的時間和間隔有一定規律、單次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噪聲,如排氣噪聲、貨物裝卸噪聲等。
3.8 偶發噪聲 sporadic noise
指偶然發生、發生的時間和間隔無規律、單次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噪聲。如短促鳴笛聲、工程爆破噪聲等。
3.9 最大聲級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規定測量時間內對頻發或偶發噪聲事件測得的A 聲級最大值,用Lmax 表示,單位dB(A).
3.10 倍頻帶聲壓級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
採用符合GB/T3241 規定的倍頻程濾波器所測量的頻帶聲壓級,其測量頻寬和中心頻率成正比。本標準採用的室內噪聲頻譜分析倍頻帶中心頻率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蓋頻率範圍為22HZ~707HZ.
3.11 穩態噪聲 steady noise
在測量時間內,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不大於3dB 的噪聲。
3.12 非穩態噪聲 non-steady noise
在測量時間內,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大於3dB 的噪聲。
3.13 背景噪聲 background noise
被測量噪聲源以外的聲源發出的環境噪聲的總和。
4. 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1 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
4.1.1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不得超過表1 規定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