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戲劇家協會章程

會員第九條各縣(市)戲劇協會及國有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本會依法維護會員從事戲劇活動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會選舉產生。

章程全文

嘉興市戲劇家協會章程
(1999年11月1日通過)
總 則
第一條 嘉興市戲劇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本市戲劇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聯繫本市廣大戲劇家和戲劇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嘉興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工作上接受其領導。
第二條 嘉興市戲劇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祖國優秀民族戲劇文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組織全市戲劇家和戲劇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本市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族戲劇事業,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嘉興市戲劇家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嘉興市戲劇家協會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積極推動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戲劇藝術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與業務水平。
第六條 以貫徹黨的文藝政策為前提,堅持戲劇創作的正確方向,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生活,密切聯繫人民民眾,在戲劇藝術創作中努力反映社會主義的時代精神和人民民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戲劇文化傳統,學習、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藝成果,在創作題材上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鼓勵會員解放思想,勇於實踐,敢於創新,在實踐中不斷提高戲劇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開展戲劇評論和研究。對優秀的戲劇創作成果和藝術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弘揚民族戲劇藝術,振奮民族精神,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發展社會主義戲劇文化事業。積極培養本市戲劇藝術各門類中的新生力量。支持專業戲劇藝術表演團體的改革、鞏固和提高,培植民間戲劇職業劇團,擴展校園少兒戲劇藝術教育成果,普及民眾性業餘戲劇“票友”的組織和活動。努力形成尊重藝術、愛護人才的風氣,發展壯大新生的會員隊伍。
第八條 加強與政府文化主管等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增強市場競爭意識,積極參與以戲劇影視為主題的藝術市場,推動戲劇藝術改革步伐,為在新形勢下振興戲劇藝術創造良好的環境。
會 員
第九條 各縣(市)戲劇協會及國有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為本會團體會員。各地業餘戲劇“票友”組織和民間戲劇職業劇團,凡贊成本會章程,有相當數量的本會會員者,均可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凡戶籍在本市範圍內的公民,贊成本會章程的編劇、導演、表演、音樂、舞台美術、戲劇藝術教育、輔導、演出管理、理論、翻譯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績,自願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凡縣(市)的由所在戲劇協會推薦,凡市屬的由本單位推薦,報本會主席團審批,履行手續後,可為本會會員。
戶籍在本市或從外地遷入的中國戲劇家協會會員和省、市(地)戲劇家協會會員將會籍轉來本會者,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提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本會會員應在每年年底前按規定繳納當年會費,連續兩年不繳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二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從事戲劇活動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經本會領導機構討論通過,可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組 織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全市會員代表會。其職責是:
1、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 審議工作報告;
3、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4、 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市代表會的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從主要負責人中,通過民主協商,經該團體推薦產生;個人代表,由各縣(市)戲劇協會組織當地本會會員,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在會員代表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會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負責執行全市會員代表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理事會、主席團任期至下屆代表會、理事會、主席團產生。
會員代表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會選舉產生。其中代表團體會員參加理事會的理事,由各團體會員推舉出主持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候選人,再經會員代表會選舉。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原單位另行推舉替補,報主席團確認。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
第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部門,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進行工作。
第十七條 本會視需要設名譽主席、顧問、特邀顧問、名譽理事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聘任,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
經 費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國家補貼,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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