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符合《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或省政府對項目的批准檔案,及時修改規劃,並將規劃修改方案與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一併報批;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得報批用地。
交通、水利、能源等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民生、環保等特殊項目,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清單的,或已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或重點建設項目規劃圖)上基本預留了交通廊道或空間布局的,其用地視為符合規劃;涉及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中規劃多劃基本農田的,應按程式辦理規劃多劃基本農田核銷手續。對用地面積較小又難以定位的電信基站、塔基、輸油(氣、水)管道及其增壓站、檢查站,水利泵站以及導航站、台等基礎設施項目,不影響土地用途區的主導用途的,視為符合規劃,涉及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中規劃多劃基本農田的,應當按規定辦理規劃多劃基本農田核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