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合

喬合

喬合,男,漢族,1968年2月出生,河北興隆人,1987年8月參加工作,1992年11月入黨,曾任河北省灤平縣副縣長。 2016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4.07-1987.08,平泉師範學校學生;

1987.08-1988.08,興隆縣牛圈子中學教師;

1988.08-1989.05,興隆縣八卦嶺鄉中學教師;

1989.05-1993.03,興隆縣八卦嶺鄉政府幹事(其間:1990.08-1992.09參加承德地委黨校理論大專班脫產學習);

1993.03-1997.03,興隆縣委組織部科員;

1997.03-1997.04,興隆縣委組織部基層組織科副科長;

1997.04-1998.03,興隆縣委組織部副主任科員、組織科副科長;

1998.03-2002.09,興隆縣委組織部副主任科員、秘書科科長;

2002.09-2004.02,興隆縣委組織部副主任科員、調研電教科科長;

2004.02-2004.05,興隆縣下台子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2004.05-2008.03,興隆縣李家營鄉黨委副書記、政府鄉長;

2008.03-2011.08,興隆縣李家營鄉黨委書記、綜治委主任;

2011.08-2015.05,灤平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5年5月14日,承德檢察機關決定,依法對承德市灤平縣原副縣長喬合(副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

依法逮捕

2015年5月20日,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原副縣長喬合(副處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5年10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喬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一審宣判

2016年8月,承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由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灤平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喬合(副處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承德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喬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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