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系列
籃球鞋
喬丹籃球鞋是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設計、生產與經營的運動類服飾之一。按照不同喬丹籃球鞋的運動類別,設計製作了運動鞋、籃球鞋、休閒鞋、板鞋、跑步鞋、桌球鞋、網球鞋 、休閒鞋等多個種類。
喬丹籃球鞋為滿足專業運動員以及運動愛好者進行籃球運動的需要,設計製作出能有減震和助彈跳雙重功能和保護腳踝的鞋體設計的比賽用鞋。
運動鞋
喬丹運動鞋是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設計、生產與經營的運動類服飾之一。按喬丹運動鞋照運動的類別,精心設計製作了運動鞋、籃球鞋、休閒鞋、板鞋、跑步鞋、桌球鞋、網球鞋、休閒鞋等多個種類。
喬丹體育從不同運動需要的不同專業性需求出發,致力於設計符合運動科學規律的鞋類產品,為充分滿足職業運動員的專業要求,並且全面覆蓋運動愛好者的運動休閒需要,喬丹運動鞋每季都提供多種款式、功能的產品供消費者選擇。
運動服裝
喬丹運動服裝是喬丹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設計研發、生產與經營的運動類服飾喬丹運動服裝之一。除了需要滿足專業運動人士的需要,同時也為了幫助廣大的體育愛好者能更好地體驗到運動的快樂,喬丹體育從運動中汲取靈感,衍生到運動生活、日常生活中的各個場景,設計製造出一系列運動服裝,滿足消費者的運動休閒需求。
代言人
喬丹體育旗下擁有品牌形象代言人:兩屆大滿貫得主、俄羅斯網球運動員庫茲涅佐娃。她在賽場上的運動表現生動詮釋了喬丹體育跨越·新生的品牌精神。
公益事業
“喬丹快樂體育基金”自2008年成立至今,已有近6年的時間。該基金由中國知名體育品牌“喬丹體育”攜手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共同設立,迄今喬丹體育持續投入資金2000餘萬元。
在過去5年公益援助行動中,喬丹體育為全國400所希望國小提供體育器材,建設“喬丹快樂體育園地”。同時,通過“希望工程”和喬丹快樂體育基金的堅實平台,在大學生群體中廣泛開展、推廣“快樂運動”的公益理念,組建“大學生支教團隊”深入希望國小,開展快樂體育教育,將快樂、自信、勇敢、無畏挑戰的體育精神源源不斷地傳遞給貧困地區青少年;數萬名青少年兒童在喬丹快樂體育基金的幫助下親身參與到了體育中,收穫源自運動的快樂,樹立積極樂觀的人生態度。
商標之爭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的一家體育用品企業。從2000年起,該公司先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註冊了“喬丹”、“QIAODAN”、“僑丹”、“橋丹”、“喬丹王”以及與麥可·傑弗里·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傑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中英文寫法一致的多個商標。
2012年,美國NBA籃球明星麥可·傑弗里·喬丹認為這些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其姓名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喬丹公司的78個相關註冊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商標文字“喬丹”、“QIAODAN”與申請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麥可·喬丹”存在一定區別。而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這一姓氏與申請人姓名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係。商標評審委員會還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所指的誤導公眾,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等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公眾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麥可·傑弗里·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麥可·傑弗里·喬丹不服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將喬丹公司列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後,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麥可·喬丹不服,抗訴至北京高院。2015年5月,北京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上述判決作出後,麥可·傑弗里·喬丹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2015年12月,最高法民三庭以麥可·傑弗里·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為由,裁定提審10件案件。
2016年4月26日,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最高法再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令人矚目的體壇名人的維權案件。官司的三方再次對簿公堂。主管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業務的最高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擔任審判長。各方當事人主要的爭議焦點有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麥可-喬丹主張的姓名權的客體和法律依據是什麼;第二方面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麥可·傑弗里·喬丹的姓名權。 該案未當庭宣判。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系列商標爭議案做出終局裁定,駁回籃球飛人麥可·傑弗里·喬丹的再審申請,維持原判。至此,喬丹的維權之路以在商評審和從中級、高級到最高的三級法院屢戰屢輸的0比4的成績畫上了句號。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宣判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關於涉及“喬丹”商標三件案件,最高法院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裁定。
對於上述系列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第一,對於涉及中文“喬丹”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號三件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61、9162、9163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909、1915、1925號行政判決;
三、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058、052091、052226號商標爭議裁定;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第4152827、6020565、6020569號“喬丹”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第二、對於涉及拼音“QIAODAN”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號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號三件案件,共七件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896、1911、1912、1914、1917、1918、1926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麥可-傑弗里-喬丹的再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