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爾喀法典,清代喀爾喀蒙古的法令彙編。亦稱《喀爾喀吉魯姆》、《喀爾喀三旗法典》。由喀爾喀王公領主分別制訂於康熙四十八年(1709)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其法律效力自諸法令頒行日起維持到1924年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入寂為止。據其制定的時間,由19篇法典、法令、判例、解釋組成。內容包括各地對呼圖克圖、汗、官員提供賦役、承擔各種義務的規定:對刑事犯罪的懲治;對民事糾紛的處理等。本法典具有許多顯著特點:較以往法典、習慣法完整,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並在執行中根據新的形勢不斷進行補充和解釋;有關喇嘛教的法規特別多,不僅保護喇嘛教的利益,也對喇嘛進行約束;對借貸、貿易、遺囑等有了明確的規定,以適應經濟特別是商業發展的新形勢;對刑事犯罪的懲治更加嚴厲,所罰牲畜高者達300頭;執法者判決不公正也受處罰;規定了一套較詳細的訴訟程式和審判制度;規定訴訟當事人雙方親屬、友鄰不得充當證人,以企裁判公正。法典有力地維護了佛教上層、王公的利益和封建秩序,故能行使200餘年之久。它是研究清代喀爾喀蒙古社會、政治、經濟、宗教和法制的重要文獻。法典舊抄本保存於恰克圖(今蒙古國阿爾丹布拉克)附近伊熱郭勒河邊的善卓圖巴衙門裡,嚴禁一般人閱覽抄錄。1914年,俄國蒙古學者札穆薩拉諾抄錄了一本,送至彼得堡科學院東方博物館,並與圖爾諾夫合作,於1923年發表法典的解說本。此外,戈爾斯通斯基、札穆薩拉諾及梁贊諾夫斯基均有俄譯本。符拉基米爾佐夫的《蒙古社會制度史》也大量引用了法典的條款。普契科夫斯基又將俄譯本還原為蒙文,題名稱《衙門用的喀爾喀吉魯姆》。舊抄本不分篇章,抄錄及翻譯者加了篇章及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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