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喀左縣民政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擬定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組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縣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核查、上報災情,管理、分配發放中央、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並監督其使用情況,指導災民安置和災區生產自救;負責農村五保戶供養、城鄉社會困難戶臨時救濟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
(三)牽頭擬定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擬定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及城鄉醫療救助工作,並對日常工作實施規範化管理。
(四)組織和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和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縣雙擁工作的綜合協調;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五)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負責全縣社會興辦的福利企業的報批、備案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六)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活動。
(七)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工作,承辦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際邊界爭議調處事務,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負責地方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調處工作;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標誌和門牌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對違法、非法民間組織的查處工作。
(九)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報批工作;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服務工作。
(十)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縣民政系統的財務審計和統計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方面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展規劃,擬訂實施辦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負責老齡委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宣傳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經驗。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公開、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後勤和信訪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先進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員考核、調整、任免、獎懲及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職稱、勞資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直屬單位職工的檔案管理;負責局系統老幹部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
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和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全縣評殘、批烈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具體工作。
(三)社會救濟和社會保障股
負責農村救災救濟工作,核實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發放、核實救災款物;負責外來物資、縣內物資的接收、保管,並對所有接收的物資登記造冊、設帳管理、分類調劑;監督檢查災區民眾生活救濟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農村人口生活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等。負責全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協調、管理、使用和監督工作。
(四)社會事務管理股
指導鄉鎮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負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推廣村民自治示範活動;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人員的培訓和表彰工作。負責城鎮福利、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福利、收養報批工作。負責鄉鎮、街道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和樓、門牌設定管理及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管理更新工作;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地名信息化處理。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對全縣性社會團體、縣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的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對非法民間組織進行查處。
(五)低保股
研究擬定全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城鎮人口生活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全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審批、管理和低保金的協調、使用和監督工作;指導各鄉鎮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開展,並實行規範化管理;負責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與管理。
(六)計財股
負責民政系統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統計工作,編制民政事業費決算和民政事業費年度統計;負責全縣民政系統財務審計和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