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經濟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喀什經濟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是喀什經濟開發區政府為規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全面提升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喀什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頒布的地方性條例。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全面提升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喀什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發區財政預算的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則,在保證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積極支持開發區經濟建設。

第三條 開發區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開發區財政預算由與開發區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組成。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總預算編制和執行的具體工作,各預算部門和單位負責部門和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應完善預算決策機制,規範預算收支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並做到科學合理。

第六條 開發區財政預算草案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查通過後執行,並按自治區對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的要求報相關部門備案。

預算收支範圍

第七條 開發區財政預算應按自治區對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收支範圍,對財政性資金實行綜合預算管理。

第八條 開發區收入由納入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的公共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和其他按規定應當納入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的收入組成。

第九條 開發區財政預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組成,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應按預算支出功能和經濟分類列示。

預算編制

第十條 開發區財政預算編制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的規定,充分體現開發區財政收支特點。

第十一條 開發區財政預算草案按照下列程式和時限編制:

(一)每年10月初,由開發區財政部門向區屬各部門和單位部署下一年度開發區財政預算編制工作;

(二)區屬各部門和單位按要求編制本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建議計畫,報分管主任審核同意後,於當年11月10日前報送開發區財政部門,開發區財政部門應於當年12月20日前完成區屬各部門和單位報送的預算草案審查工作;

(三)開發區財政部門匯總區屬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草案,編制開發區預算草案正式文本,預算草案文本應包括開發區財政預算草案和開發區部門預算草案,於次年1月20日前報送開發區管委會審定;

(四)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查批准開發區預算草案後,開發區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批覆區屬各部門和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開發區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預算收入的編制

稅收收入按照自治區對開發區財政體制確定的收入範圍測算編制,非稅收入按照國家政策有關規定測算編制,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對開發區的各類補助收入按上級財政提前告知數編制。

(二)預算支出的編制

1、基本支出的編制。基本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人員經費預算根據國家、自治區統一規定的人員工資、津補貼政策和開發區相關政策據實編制。公用經費預算按照定員定額的辦法核定,財政部門應逐步建立健全公用經費定額標準體系。

2、項目支出(含政府採購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的編制。項目支出包括經濟建設、招商引資、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等支出。項目支出預算逐步實行評審論證制度和績效考評制度,採取項目庫管理方式,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按照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最佳化結構、講求效益的原則,一年一定,滾動編制。

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先在開發區發展改革與經濟促進局立項後,才能申報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預算編制應當結合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變化因素,以開發區經濟發展規劃和部門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為依據,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預算收支項目進行詳細認真地測算,力求預算編制科學、準確。

第十四條 收入預算應當全口徑編制,按規定應當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本年預算收入的依據。

第十五條 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做到先基本支出、後項目支出,項目支出安排時,應當做到先重點項目、後一般項目。

對擬在預算年度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符合政府採購目錄範圍和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支出項目,應當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預算執行和預算調整

第十六條 開發區預算由管委會財金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開發區預算草案經管委會主任辦公會批准前,區屬部門和單位的人員經費和正常公用經費可以暫按上年同期支出數額或當年預算草案的預算支出數額執行。

第十八條 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協調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國庫和其他部門的業務工作。預算收入征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收的預算收入,並及時向開發區管委會報告有關收入計畫和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開發區財政部門按月與各征管部門核對收入的收納情況。

第十九條 開發區財政部門應按照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和按進度撥款的原則,加強財政預算支出管理,根據實際用款進度和國庫存款及專戶存款情況,合理調度預算資金,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

第二十條 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由開發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經財金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預算支出追加,確需追加年度預算支出的,一律向開發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由開發區財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財金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

第二十二條 對於預算執行中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批准,並按自治區對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的要求報相關部門備案。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第二十三條 嚴格財政資金撥付管理。財政預算已安排的支出,包括年初部門預算安排的支出和追加預算安排的支出,資金撥付許可權如下:各部門申報並經核准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需經部門主管簽字確認並蓋章後由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撥付到會計核算中心;項目支出撥付由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到會計核算中心。會計核算中心在核報支出時,要認真審核,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畫、超預算、超計畫的撥款,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第二十四條 項目支出資金原則上當年使用完畢。對確需結轉使用的,由部門、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可結轉下年繼續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畢的,原則上全部收回開發區財政。

第二十五條 日常公用經費結餘,全部收回開發區財政,項目支出結餘,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屬上級專項補助項目支出結餘,上級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全部收回開發區財政。開發區財政安排的項目支出結餘,全部收回開發區財政。財政部門根據結餘資金收回情況,將其中不超過50%的資金用於對該部門、單位的職工獎勵,獎勵上限不超過每人2000元。

第二十六條 開發區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監控體系,指導部門和單位做好預算執行工作,定期分析預算收支情況,向財金工作領導小組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決算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安排布置編制區屬各部門和單位決算草案的原則、方法、要求格式和報送期限。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財政部門在編制決算草案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的預算收支和往來款項。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轉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為本年度的收支。決算數據應當採用經核實的會計數據,做到收支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開發區財政決算收支情況。

第二十九條 區屬各部門和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時,要做好與會計核算中心決算數據的對賬工作,各部門和單位的部門決算由會計核算中心統一編制。對於在年度預算執行中,與上級財政之間按規定需要清算的事項,開發區財政部門在決算時應及時辦理結算。

第三十條 開發區財政部門根據區屬各部門和單位的決算草案,匯總編制開發區決算草案,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查批准,並按自治區對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的要求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財政部門、區屬各部門和單位在編制決算草案時,應同時對本年度的預算工作進行分析總結,並分別向財金工作領導小組和開發區財政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預算管理工作的建議。

第六章 預算監督

第三十二條 開發區財金工作領導小組和財政部門依法對區屬各部門和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依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財政預算、決算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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