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政府,是一種政治制度,即政府對議會負責任。議會問責是西敏制的議會民主政治體制的基礎。在使用此制度的西敏制民主政體,“政府”(行政機構)對議會,而不是對君主問責;對殖民地來說,指的是政府對當地議會,而不是帝國(宗主國)政府負責。在實行兩院制的地方,政府一般對人數較多、較直接選舉並較具代表性的下議院負責。
議會問責的責任政府有幾個常見的特點:
政府部長(政治官員)就其決策及其負責的政府部門的表現對議會負責。具體來說,政府部長必須公布他的決定,並接受議會的問責。因此,在西敏制下,由於一般只有議會議員可以在議會議事廳發言,政治官員必須由議員擔當。
雖然政府部長名義上由君主或其他元首行使國家主權任命,且君主或元首理論上可以隨時罷免部長,但同時政府部長的職位也取決於議會(特別是下議院)對其信任。如果某部長個人或整個政府內閣失去議會信任(例如議會通過不信任動議),該部長或整個政府應當辭職或總辭,或舉行大選尋求選民定奪。
君主或元首必須通過責任部長(即對議會負責的部長)行使國家權力。君主或元首不得通過任用其他顧問或官員成立“影子”政府,或通過其他顧問或官員直接問政,或依據其他顧問或官員的“非正式”建議行事。除非通過他的責任部長的建議,他不可以行使主權權力進行任何決定或採取任何行動。同時,責任部長也有責任作為君主或元首的顧問,對君主或元首解釋清楚任何需要由他作出決定的問題,同時研究並制定該部長對君主或元首的正式建議以及如此建議的理由,並向君主或元首推薦該部長認為君主或元首應當作出的決定。
責任政府是西敏制政體的常見制度。除了英國外,其他原英國殖民地也大多在其歷史上從總督獨斷或帝國直轄演變成責任政府體制。這些國家和地區大多在過去和現在都將獲得責任政府視為其政治進化的重要里程碑。現在實行責任政府制度的政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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