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企業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辦)

一、業務概述

新辦商貿企業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新設立稅務登記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其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進行受理、調查、審核、審批的業務。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報告
2.貨物購銷契約或書面意向,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購銷渠道證明
3.分支機構在辦理認定手續時,須提供總機構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影印件)、總機構董事會決議複印件
4.出口企業提供由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有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商貿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2.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列印《稅務文書受理通知單》(CTAIS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2.0),交給納稅人。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後,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後,進行案頭審核、約談和實地查驗,主要有以下內容:
1.案頭審核
調閱以下內容,對其進行審核: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3)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護照原件及複印件)
(4)企業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的,調閱房屋房產證複印件;租賃經營場地的,調閱租賃協定複印件
(5)出口企業在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時,應提供由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有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上述資料與納稅人提供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填寫信息是否一致,與納稅人的登記註冊信息是否相符等。
2.約談 約談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與約談對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證納稅人的相關情況,以確認其是否為正常經營戶。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約談,應著重了解企業登記註冊情況、企業章程、組織結構、決策的程式、管理層的情況、經營範圍及經營狀況等企業的整體情況。與企業出資人約談,應著重了解出資人與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關係。與主管財務人員約談,應著重了解企業的銀行賬戶情況、企業註冊資金及經營資金情況、銷售收入情況,財務會計核算情況、納稅申報和實際繳稅情況。與銷售,採購、倉儲運輸等相關業務主管人員約談,了解企業購銷業務的真實度。對於約談的內容,要做好記錄,井有參與約談的人員簽字。 3.實地查驗 實地查驗是印證評估疑點和約談內容的重要過程。查驗內容包括: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企業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租賃證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庫單據,運費憑據、水電等費用憑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身價證明,財務人員的資格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購銷契約原件及公證資料、資金往來賬等。在實地查驗中,要認真核實區分商業零售企業、大中型商貿企業、小型商貿企業和生產企業。除按照上述查驗內容全面核查外,對生產企業要特別檢查有無生產廠房、設備等必備的生產條件;對商貿零售企業要特別檢查有無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對大中型商貿企業要特別核實註冊資金、銀行存款證明、銀行賬戶及企業人數。
根據案頭審核、約談和實地調查情況,確定審批意見,返還納稅人一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將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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