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選定

商號選定是指商事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商號的行為。

商號選定的原則

各國商法對商事主體取得商號採取了不同的立法原則。概括起來主要有商號選定自由原則和商號選定真實原則兩種。

1.商號選定自由原則。是指商號的選定完全取決於商事主體的自由意志,法律原則上不加限制。就是說,法律對商號與商事主體的姓名、經營種類和經營範圍以及資金狀況是否相符不加干涉。採取此種原則的國家主要有美國、英國、日本等。需要注意的是,採取商號選定自由原則的國家,僅僅是指法律沒有對商號與商主體及商行為之間的聯繫提出要求,並不意味著對商號的選定不做任何限制,其實或多或少會有所限制。如日本商法典在規定了商號選定自由原則的同時,仍然對商號選定作了如下限制:(1)在公司的商號中,根據其種類須使用“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或“契約公司”的字樣;(2)相反,不是公司的商事主體,在其商號中不得使用“公司”的字樣;(3)禁止以不正當目的使用使人誤認為他人營業的商號。

2.商號選定真實原則。是指法律對商事主體的商號選定加以嚴格限制,要求商號須以商事主體的姓名、營業種類、經營範圍以及資金狀況等相符合,商號的使用不得給公眾造成誤解或迷惑,否則,法律禁止使用。採取這種原則的國家主要有德國、法國、瑞士等。

我國法律對商號選定所採取的原則,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我國法律採取的是商號選定自由原則。而有的學者認為我國採取的是商號選定真實原則。還有學者認為,我國採用的既不是真實主義,也不是自由主義,而是嚴格主義。

我們認為,儘管我國法律對商事主體的商號選定作了諸多限制,但從商號選定自由原則僅僅表現在法律對商號與商事主體的姓名、營業種類、經營範圍以及資金狀況等之間的密切聯繫不加干涉的角度來看,我國採用的應該是商號選定自由原則。表現在法律並未干涉商號與主體的姓名、營業種類、經營範圍以及資金狀況等之間的密切聯繫。商事主體可以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稱,也可以使用與此不同的名稱。

商號選定的要求

1.商號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三個部分組成。

2.商號應當冠以商主體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州)或者縣(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

3.某些商主體的名稱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的名稱。這主要包括:(1)法律規定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字詞的商主體。(2)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商主體。(3)外商投資的商主體。

4.商號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商主體可以使用本地或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域名稱作字號。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商號的構成一般採用四段式結構:第一部分是主體所在地行政區域的名稱;第二部分是主體的具體字號;第三部分是依照國家的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主體行業或經營特點;第四部分是主體的組織結構或責任形式。

商號選定的限制

無論奉行商號真實原則還是奉行商號自由原則,各國商法中都不同程度地規定了商號選定之限制。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商號的選定作出了一系列限制,主要有:

(1)商主體原則上只允許使用一個商號,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轄區內,新登記的商號不得與已經登記註冊的同行業的商號相同或近似,如有特殊需要,經省級以上廠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商主體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商號。

(2)商號的內容和文字涉及法律所列舉的不得使用的事項,這類商號將被禁止使用:①有損於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商號;②可能對公眾和社會造成欺騙或誤解的商號;③以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作為內容的商號;④以黨政名稱、黨政機關名稱、民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作為內容的商號;⑤以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作為文字的商號;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使用的商號。

(3)商號的選定必須遵守語言文字的統一要求,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語言外,其他商號一般應使用漢字。如果在企業名稱中需要增加外文名稱的,該外文名稱應該與所翻譯的中文名稱相一致。

(4)設分支機構的商主體,該商主體及其分支機構的商號之選定應符合法定要求:①在商主體的商號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②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商主體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的字詞。③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商號,並可以使用其從屬的商主體商號中的字號。④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商號。

(5)聯營商事企業的名稱可以使用聯營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商號。聯營商事企業應當在其商號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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