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商洛市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是商洛市為落實各級領導幹部的信訪工作責任而頒布的管理辦法。

管轄區域

商洛市

正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領導幹部的信訪工作責任,使人民民眾反映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妥善的解決,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縣區、各部門主要領導是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要直接負責、親自抓;其它領導成員要抓好分管部門和單位的信訪工作,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信訪工作領導責任體系。

第三條責任追究的對象是對信訪工作疏於職守,工作不力及失職、瀆職的責任單位、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信訪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通報批評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警示訓誡。

(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一)因工作不力發生進京集體上訪或同地區或同一部門因同一信訪事項連續兩次以上到市以上集體上訪的。

(二)對不按上級規定時限和通知要求到市以上接待勸返上訪民眾的;或接回後工作不力,處置不當,不按期給上訪民眾答覆,甚至人為激化矛盾,導致上訪民眾再次越級上訪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實行警示訓誡。

(一)對市以上組織有明確處理意見的信訪事項不落實,敷衍塞責,造成民眾越級上訪或重複集體上訪的。

(二)對市以上組織和領導批示交辦、轉辦、查處要結果的案件不認真查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報結果把關不嚴或出現查辦不實,造成錯案,後果嚴重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市級分管領導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拒不執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二)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

(三)對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對屬於其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受理信訪事項的。

(四)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五)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

(六)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打擊報覆信訪人的。

第八條 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追究的程式、許可權和懲處。

(一)對責任單位、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按照問題的嚴重程度,由市信訪局提出建議,有關部門實施。

(二)對責任人需警示訓誡的,由市信訪局提出建議,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紀檢、監察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實施。

(三)構成違紀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市信訪局提出建議,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調查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下發之後,若上級有新規定,按上級新規定執行。本辦法由市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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