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的理論基礎:以商標顯著性為中心

商標法的理論基礎:以商標顯著性為中心

二、商標顯著性與商標註冊 三、商標顯著性與商標保護 一、商標的顯著性

基本信息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9月1日)
叢書名: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術文庫

平裝:353頁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開本:32
ISBN:9787503687662
條形碼:9787503687662
商品尺寸: 20.8 x 14.8 x 1.6 cm
商品重量: 381 g
ASIN:B001IDYVBM

內容簡介

本書是國內第一本專門研究商標顯著性的專著,作者在大量收集國內外相關文獻,尤其是歐盟和美國的相關理論和實務的基礎上,以商標顯著性為基點,從商標顯著性的一般原理、商標顯著性與商標註冊、商標顯著性與商標保護三個方面分進行論述,明確提出 (1)我國《商標法》立法宗旨具有明顯的計畫經濟色彩,應當借鑑國外成功經驗將第1條修改為“為保護消費者和商標權人的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2)重構我國商標權取得模式,完善我國商標註冊申請實質條件。(3)我國應當採納商標混淆理論,規定商標反淡化條款。

作者簡介

鄧宏光,男,湖南宜章人,1977年10月出生,副教授,法學博士。2002年碩士畢業後至今在西南政法大學學民商法學院任教,2006年破格晉升為副教授,被遴選為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智慧財產權法和民法。曾在《現代法學》、《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三十餘篇,參編、參譯專著教材近十部,代表作有《限制性損害賠償制度初探》、《論商標法的價值定位》等。

目錄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選題意義
第二節 國內外研究綜述
第三節 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四節 研究內容
一、商標顯著性的一般原理
二、商標顯著性與商標註冊
三、商標顯著性與商標保護
第二章 商標顯著性的一般理論
第一節 商標顯著性的界定
一、商標顯著性的學理界定
二、商標顯著性的法條表述
三、商標顯著性的分析
第二節 商標顯著性的分類
一、固有的顯著性與獲得的顯著性
二、事實上的顯著性與法律上的顯著性
第三節 商標顯著性在商標法中的地位
一、商標顯著性核心地位的逐步確立
二、商標顯著性核心地位的理論依據
第三章 商標顯著性與商標註冊
第一節 商標顯著性與商標權的取得
一、商標權從使用取得向註冊取得轉變的必然性
二、商標顯著性在商標註冊條件中的核心地位
第二節 商標顯著性的判斷
一、商標顯著性的一般判斷方法
二、傳統商標的顯著性之判斷
三、立體商標和顏色商標的顯著性之判斷
四、第二含義商標的界定
第四章 商標顯著性與商標權保護之一:一般理論
第一節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和理念
一、商標顯著性與商標權的保護範圍
二、我國商標保護理念應從保護商標標識轉變為保護商標顯著性
第二節 商標顯著性與商標侵權
一、註冊型商標侵權與使用型商標侵權
二、商標直接侵權與商標間接侵權
三、商標直接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第五章 商標顯著性與商標權保護之二:防止商標混淆的可能
第一節 商標混淆可能性的解讀
第二節 商標混淆可能性的類型
一、混淆時機的前後延伸
二、售後混淆
三、初始興趣混淆
第三節 判斷商標混淆可能性的相關因素
一、商標的顯著性
二、商標標識、商品服務的近似程度
三、相關公眾的經驗水平和注意力程度
四、實際混淆的證據
五、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第六章 商標顯著性與商標權保護之三:防止商標淡化
第一節 我國《商標法》尚未承認反商標淡化
第二節 美國和歐盟商標反淡化的立法與實踐
一、美國商標反淡化的立法與實踐
二、歐盟商標反淡化的立法與實踐
第三節 美國和歐盟商標反淡化法對我國的啟示
第七章 從商標顯著性談我國商標法的完善
第一節 商標顯著性與我國商標立法宗旨的完善
一、刪除“加強商標管理”之規定
二、將“維護消費者利益”作為第一立法宗旨
三、將“保護商標專用權”改為“保護商標權人利益”
四、增加“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第二節 商標顯著性與我國商標註冊制度的完善
第三節 商標顯著性與我國商標侵權救濟的完善
參考文獻
後記

部分章節試讀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選題意義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生產力得到極大的解放,人類開發和生產產品的能力不斷提高,產品總量不斷增長,產品和服務呈現出種類多樣化和提供者多元化的趨勢,產品和服務從買方市場轉變為賣方市場。“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傳統經營理念已經被淘汰,轉而進入了品牌化、包裝化的時代。商標由此搖身一變,成為消費者選擇購物的嚮導和經營者最好的推銷員,商標法也成為經營者競爭中最重要最基礎的市場法則。
商標,作為商標法最基本的概念,其最重要的作用在於標識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並藉以區別不同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商標的這種標識作用和區別作用就是商標的顯著性,因此商標的顯著性是商標這一概念的最關鍵要件。商標顯著性不僅是決定特定標誌能否成為商標的關鍵,也是商標註冊的核心要件,更是商標保護的真正目標。商標顯著性成為貫穿商標法各項具體制度的主要經脈,成為商標法的靈魂。
商標顯著性的研究,有助於加深對商標本質的理解,為完善商標相關制度提供理論支撐;有利於指導商標審查和商標司法實踐,以期實現更準確地理解和更正確地執行商標法律制度。
第二節 國內外研究綜述
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完全是在我們理論界沒有任何準備的前提下,在外力推動下被迫發生的法律移植。商標法雖然已經實二十多年,但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商標法研究相對落後的狀況,2004年轟動大江南北的“彼得兔”商標侵權案和2006年國人“舌敝耳聾,不見成功”的“日企搶注四大名著商標”事件,都反映出我國商標審查機關對商標顯著性要件把握之不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05年12月聯合頒發的《商標審查標準》,是我國商標審查經驗的集大成者,但相對於英國於2006年更新的商標審查規則和歐盟在2006年6月公布的《商標異議指南》來說,我國《商標審查標準》的規定在很多方面都不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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