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寬展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如果認為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是到註冊商標被註銷後才終止的;那么,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如果認為註冊商標的有效期是到註冊商標被註銷後才終止的;那么,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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