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的管理

商標使用的管理是國家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對於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的使用進行的管理活動。

管理部門

商標使用的管理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的註冊和管理工作。商標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嚴格執行《商標法》,監督商標的正確使用,制止商標的濫用等。

具體內容

1.註冊商標的使用管理

根據商標法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①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②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③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④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分不同情況,責令期限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2.未註冊商標的使用管理

我國實行自願註冊原則,商標所有人慾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申請註冊。商標所有人如不申請註冊,即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但其商標仍然可以使用。但使用未註冊商標應遵守如下規定:①不得違反聯商標法》禁用條款的規定;②不得冒充註冊商標;③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對於違反商標法關於未註冊商標使用禁止性規定的上述三種行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3.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和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法律救濟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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