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筆者在對商業銀行特殊性進行討論的基礎上,從契約理論視角探討了如何制定法律規範才能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進行有效調整。提出商法、公司法乃至銀行法規則的產生都是契約履約機制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其是為了保障商事交易契約順利履行而產生的。具體來說,授權性規則的內容應當是實踐中比較典型的有效率的行為模式。任意性規則的內容應當是實踐中最為大量存在的習慣規則,這種習慣規則地天然具有公平、有效率的特徵。強制性規則是保障公平和秩序價值所必須的,除了有部分規則是對習慣的確認,也有相當部分是制定法,以此保證公平和秩序的實現或為了實現國家的特殊目標。商業銀行治理規則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強制性規則比例的大幅度增加。在具體制度上,筆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如認為股權有一定集中程度,有相對控股股東且有其他大股東存在的情形對銀行公司治理總體而言較為有利。銀行獨立董事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達到決策科學和對管理人員的監督作用。但這一制度的引入是否確實必要值得商榷。監事會是銀行的監督機關,其與獨立董事制度可以在功能上實現互補。此外,筆者對於我國各類商業銀行現存的各類問題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目錄
引 言
第一章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基本理論問題
第一節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概念
一、公司治理的概念
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概念
三、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和歷史考察
四、商業銀行作為特殊公司之特殊性
第二節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價值目標和國際指導原則
一、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價值目標
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所遵循的國際指導原則
第三節 調整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主要法律規範
一、法律
二、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三、監管部門發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