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國,商業誹謗行為包括兩種情況:通過散布貶低的或者惡意的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經濟狀況;貶低經營者的產品,只有在被誹謗的個人、公司或者產品能夠容易的識別出來,才可以起訴該詆毀行為。除反不正當競爭法外,法國可以通過侵權行為法的一般條款對商業誹謗行為進行制裁。《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和第1383條就是侵權行為的一般條款,前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錯而致使損害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後條規定:“任何人不僅對因其行為所引起的損失,而且對因其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是該一般條款也只是對於商業誹謗行為進行間接調整。
3.義大利
在民法典中對於商業誹謗行為進行直接制裁的是《義大利民法典》,該法典第五編第十章第2598條對此作了規定。依有關特殊標記和專利權保護規定的效力,無論何人都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使用同他人合法使用的名稱或特殊標記容易發生混淆的名稱和特殊標記,或者模仿競爭者的產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容易引起與競爭者產品或相混淆的行為;散布對競爭者的產品和活動的信息與評價,足以使之名譽掃地,或者詆毀競爭者產品或企業的優點,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任何其他不符合職業道德原則並且容易損害他人企業的手段。第二種侵權行為,就是商業誹謗行為。
4 日本
日本主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誹謗行為作出制裁。《日本防止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第1款第6項規定:陳述虛假事實、妨害有競爭關係的他人在營業上的信用,或者散布這種虛假事實的行為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害人享有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權。第1條之二是關於由於不正當競爭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該條規定,由於故意或過失而實施了前條各項行為的人,對於因此而在營業上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應當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對於實施侵害他人營業信用行為的人,法院可以依據被害人的請求,命令不賠償損害或在賠償損害的同時作出恢復營業上信用的必要措施。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很嚴重,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懲役或二十萬日元以下罰金。因此,該法不僅規定了民事責任,也規定了刑事責任,其中對於商業誹謗行為是通過對信用的保護間接予以制裁的。
5 英國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英國主要通過制定單行法令專門對誹謗行為進行調整,其於1996年制定了《誹謗法令》,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公民個人名譽和公司商譽不受侵害。而與英國法律同一傳統的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則專門制定了《誹謗條例》,針對誹謗行為進行調整,其中包括商業誹謗。對於商業誹謗的刑事責任,《誹謗條例》作了詳盡的陳述:明知虛假而惡意刊布損害名譽的文字誹謗,最高可判罰入獄兩年及另再判處罰金。如果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明知虛假而刊布。但有證據顯示有關刊布主要基於惡意中傷的動機,也可提出檢控,最高可判罰一年監禁及另判處罰金。
6 美國和澳大利亞
美國蘭哈姆法第43條對於商業誹謗行為予以了成文法救濟,該條規定:對他人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活動進行虛假宣傳的人,應當承擔責任。除蘭哈姆法外,美國的《有限電視和衛星廣播法》也通過限制行為主體,來間接調整商業誹謗行為。澳大利亞則通過《貿易慣例法》對商業誹謗進行調整,該法第五部分就為經營者如何防止商業誹謗以及對自己的商譽造成損害的情況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該法規定:經營者在從事貿易或商業時,不應進行那些具有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為,或是可能引起誤導或欺騙的行為。
(二)我國現行立法制裁商業誹謗行為的局限性
在我國,主要是通過《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誹謗行為進行制裁,但是通過這些法律進行制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 通過《刑法》制裁商業誹謗行為的局限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第三條規定,利用網際網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誹謗包括以下幾種形式:最簡單的是口頭中傷,這種行為是指口頭向第三者(如客戶)進行有關競爭者的不公正或不符合事實的陳述,即對競爭者的商譽或個人名譽的傷害。其次是書面誹謗,是指在與客戶的書面文字交流中出現的不公正或不符合事實的陳述,包括給客戶的信件、銷售文字資料、廣告或公司手冊等。還有就是產品貶損,是指對競爭者的產品或服務進行不切實際或欺騙性的比較和歪曲性的評論。最後一種是不公平競爭,是指銷售人員在進行產品介紹時對產品的性能或質量作出的不符合事實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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