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監發〔2008〕49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現將《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推動業務有序發展,更好地滿足學生的商業助學貸款需求。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 監 會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規範商業助學貸款管理,防範商業助學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助學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按商業原則自主發放的用於支付境內高等院校困難學生學費、住宿費和就讀期間基本生活費的商業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貸款對象是指在境內高等院校就讀的全日制本專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第五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簽訂借款契約。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
第六條貸款人受理商業助學貸款申請時,應對貸款對象(以下簡稱借款人)設定一定審核條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持有合法身份證件;
(二)借款人應無不良信用記錄,不良信用等行為評價標準由貸款人制定;
(三)必要時需提供有效的擔保;
(四)必要時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請貸款的書面意見;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期限、利率與金額
第七條商業助學貸款的期限原則上為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學制年限指從助學貸款發放至借款人畢業或終止學業的期間。對借款人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學貸款期限可相應延長。助學貸款期限延長須經貸款人許可。
第八條商業助學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執行,原則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請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內的貸款利息按年計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條商業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借款人在校年限內所在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貸款人可參照學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費或當地生活費標準確定有關生活費用貸款額度。
第十條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需要發放人民幣或者外幣商業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學費應按照學校的學費支付期逐筆發放,住宿費、生活費可按學費支付期發放,也可分列發放。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二條貸款人發放商業助學貸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可採用抵押、質押、保證或其組合,貸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關保險。
第十三條借款人採用抵押、質押擔保的,貸款人應要求提供本機構認可的抵質押物。
第十四條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範圍應符合《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第十五條貸款人在借款人滿足貸款人設定條件的前提下可發放信用商業助學貸款。
第五章 貸款處理程式
第十六條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貸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即辦理生源地貸款,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即辦理就讀地貸款;但貸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讀地貸款的重複申請。
第十七條貸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時,應要求對方提交書面借款申請,填寫有關申請表格,並提交下列檔案、證明和資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並提供以上證件的複印件;
(二)貸款人需要的借款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的關係證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經濟收入證明;
(四)借款人為入學新生的提供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學籍證明;
(五)借款人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內所需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總額的有關材料;
(六)以財產作抵(質)押的,應提供抵(質)押物權證和所有權人(包括財產共有人)簽署的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對抵押物須提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對質押物須提供權利憑證,以第三方擔保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的書面檔案及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面出具並簽署書面授權,同意銀行查詢其個人徵信信息;
(八)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檔案和材料。
第十八條受理貸款申請後,貸款人須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借款人辦理就讀地貸款的,貸款人還應聯繫借款人就讀學校作為介紹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貸款人推薦借款人,對借款人資格及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二)協助貸款人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監督。
(三)將借款人在校期間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以及發生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自行離校、開除等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協助貸款人採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
(四)在借款人畢業前,向貸款人提供其畢業去向、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繫電話等有關信息。
(五)協助開展對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式和方法;協助貸款人做好借款人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條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資信、貸款用途、擔保等因素進行貸款審批。貸款經審批同意後,貸款人應及時通知借款人與擔保人簽署助學貸款相關借款契約和擔保契約,並按有關要求辦理抵(質)押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根據契約約定,將貸款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等賬戶或借款人就讀學校指定賬戶,並由貸款人監督使用。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必須按契約約定使用貸款。違反借款契約約定,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契約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條借貸雙方應對還款方式和還款計畫在借款契約中明確約定。貸款人可視情況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寬限期,寬限期內不還本金,也可視借款人困難程度對其在校期間發生的利息本金化。歸還貸款在借款人離校後次月開始。貸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償還,利隨本清,也可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清還。
第二十四條借款契約簽訂後,如需變更還款方式,須事先徵得貸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契約中授權貸款人於約定的還款日直接從借款人在本行開立的個人結算等賬戶中扣收應償還本息。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在借款契約生效後,可根據契約約定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貸款人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如不能在契約規定期限內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應提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展期僅限一次。申請經貸款人審查批准後,借貸雙方應簽訂展期協定。貸款具有擔保的,展期協定需經擔保人書面確認。
第二十八條借款契約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定。涉及第三方擔保的,變更條款還應徵得第三方擔保人同意。協定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契約繼續有效。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變更聯繫方式、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址後30天內將變更後的聯繫方式、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貸款人。
第三十條對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發生的違約行為,貸款人可根據借款契約約定:
(一)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保證人;
(三)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
(四)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罰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六)向保證人追償;
(七)依據有關法律及規定處分抵(質)押物;
(八)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建立助學貸款違約通報制度,貸款人應按照制度要求報送助學貸款借款人違約信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範圍內共享信息。
第三十二條經批准與依法公告,貸款人可將債權以證券化等合法方式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須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加強對貸款發放和回收的管理,加強服務,嚴格控制風險。
第三十四條貸款人應加強與借款人所在學校的溝通,獲得學校在商業助學貸款管理方面的協助和配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貸款人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風險管控能力,自主確定開辦針對境內其他非義務教育階段全日制學校在校困難學生的商業助學貸款,並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業務管理規範。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和風險管控能力,自主確定開辦借款人用於攻讀境外高等院校碩士(含)以上學歷,且提供全額抵(質)押的商業助學貸款,並參照本辦法制定相關業務管理規範。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銀監會負責修訂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