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是:
(1)由開發中國家出面籌集一筆共同基金,對香蕉、可可、咖啡、糖、茶、植物油(包括橄欖油籽)、肉類、棉花和棉紗、黃麻及其產品、硬釺維及其產品、熱帶木材、橡膠、鐵礦砂、錫、銅、鋁土、錳砂、磷礦石等18種初級產品實行國際儲存(又稱“緩衝儲存”)。
(2)當這些商品在國際市場上價格下跌到低於規定的最低水平時,儲存機構就用共同基金買進這些商品,使價格回升;當其價格上漲到超過規定的最高水平時,儲存機構就賣出這些商品,使其價格回跌到規定的範圍以內。
(3)為了平衡這些初級產品的供求,參加商品綜合方案的各國政府要在一定時期內承擔義務,保證進口或出口其中一定數量的某種商品,以幫助提高國際儲存的效能。
(4)當國際儲存和其他更直接的辦法不能維持開發中國家的出口收入時,則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按出口收入實際價值的下降程度,對出口收入處於不利地位的開發中國家提供補償性貸款或贈款;同時,要求已開發國家向開發中國家提供技術和財政援助,幫助他們製造和出口初級產品的加工品,取消或減少對這種加工品的關稅壁壘的非關稅壁壘,以利於他們擴展初級產品加工品的出口,實現出口多樣化,從而改善其出口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