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
關於商事登記機關的規定,世界上有三種模式:其一,法院為商事登記機關。德國和日本商法規定,商事登記由地方法院辦理。其二,法院和行政機關共同擔任商事登記機關。法國商法規定,法院辦理一般商主體的商事登記事務,行政機關辦理公司的商事登記事務。其三,行政機關為商事登記機關。美國、英國的商事登記均由行政機關辦理。
我國的商事登記機關屬於第三種模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商事登記的主管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事登記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管理
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1)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或者行業歸於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2)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3)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行業歸於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核准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機關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2)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准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動用登記註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