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監督檢查轄區內國土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協助市局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負責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前期調查取證,提出處理建議,調處有關權屬糾紛。
3、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治、土地復墾,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增加,不減少。承擔農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4、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實施轄區城鄉地籍調查,土地定級、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等前期工作。
6、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出資等工作,參與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協助市局做好報市政府審批和經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前期工作。
8、做好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9、承辦區政府及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